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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原创】“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欠租抗辩事由总结及风险预防(三)

2017-04-11 吴则涛 李亨 洞见资本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了解本系列文前两篇文章所述的不同类型的“欠租抗辩事由”,可以使其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有备无患,面对欠租人的各种申辩胸有成竹地进行反诘,但这尚不足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事实证明,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只有加强事前风险控制力度,不轻易进行承诺,认真地研究业务风险,解读市场政策,谨慎撰写、修改合同,并在欠租事件发生后,依法寻求救济,方能最大限度地杜绝欠租现象的发生。

【深度原创】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欠租抗辩事由总结及风险预防(一)

【深度原创】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欠租抗辩事由总结及风险预防(二)

1加强事前风险控制力度

如本系列文章第一部分所言,为数众多的欠租人实际上根本不会就其欠租行为进行抗辩,或者只会指称自己目前无力偿还、请求宽限等等,即使进行了抗辩,也无外乎主张自己“根本没看合同”、“不懂法律”、“看不懂协议”、“只是签字,对协议不知情”云云。在对方提不出任何有效抗辩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审判中胜诉是顺理成章的事(事实也的确如此)。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在诉讼中取得胜诉仅仅是手段,绝不是目的,起诉胜诉与收回欠费的最终目的之间还存在相当长的距离。然而,面对前述的各类欠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却往往会陷入“胜诉有道、讨债无门”的尴尬境地,原因无他——这些欠租人已经彻彻底底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根本没有资金用来偿付拖欠融资租赁公司的款项,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也无任何财产作为标的,即使是执行作为抵押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经过折旧、已沦为二手甚至本身就质量堪忧的标的物也不可能弥补融资租赁公司的损失。这类“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型的胜诉也给融资租赁公司敲响了警钟——为何当初会与这些偿债能力不足的承租人签订合同、开展业务?为何融资租赁公司未对其做必要的风险评估、尽职调查?

相对于事前审查不细、欠租事件出现后方才匆忙提出诉讼追索欠款,避免过度扩张业务并避免与根本不善经营、信用堪忧的承租人发生交易,并在业务洽谈过程中提高团队素质,坚持诚信原则等事前风控方法,明显更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应力争通过事前风控做到“有备无患”,运用多种手段将尽可能多地消解未来可能发生的欠租事件。

1谨慎审核、循序开展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整个投融资市场、甚至是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热点业务项目之一,在平均金额高达2600万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额的吸引下,为数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加快速度扩张业务,以求在市场中“分一杯羹”。从公司经营策略来看,这一点本无可厚非。但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因此便不加选择地揽收各种业务,而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导致不但未能从扩张的业务中获得收益,还损失了巨额的标的物购物款,最后不得不面对顾此失彼甚至得不偿失的结果。

无论是系列文前文曾经列举过的部分案件(以及更多限于篇幅所限未能列举的案件),还是笔者在业务中亲见亲历,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存在着大量因为“扩张业务”的需要、草率签订合同的交易,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只是急着将钱融出去,至于是否能收回、如何收回欠款则未进行必要的复核、审查。

例如,农业机械回租型融资租赁是目前相当成熟的融资租赁模式之一,承租人常将自己所有的农业机械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回租该机械进行农业生产,承租人通过该融资租赁合同融到的资金额动辄在百万以上、。对于集团化生产的大型农业集团而言,这样的交易模式及价款金额不成问题,大型农业集团有能力通过集团化的生产迅速获得收益、偿还价款。但在大量农业机械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卖人)是单一的自然人,根本无法进行集团化、机械化、协作化的生产,也没有足够多的土地,其最多有一到两位同样没有大额固定收入的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但融资租赁公司却会为了扩张业务的需要,在不进行详细审核的情况下,直接与该自然人开展起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

然而,农业机械的作用是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的收入则是该承租人仅有的收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考虑过,一名只拥有十几亩农业用地、作为标的的农业机械可能是其之前积累的全部财富、仅仅依靠农业生产获得收入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普通农民,如何能在短短一到五年的租期内,结清超过百万元的租金?在合同标的物价格与其产出不成正比的情况下,即使农业机械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所有物(回租)或担保物(直租),进行变价补偿也无济于事——农业机械必须要投入生产使用,这导致其必然会产生折旧,特别是当融资租赁合同为回租合同、农业机械已为承租人使用过一段时间时,其损耗、折旧速度将更快,而当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时,即使融资租赁公司将机械变价受偿,其受偿的价金金额,也将远低于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应当获得的收入,甚至低于其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的价款。除了农业机械以外,以长途汽车、货运卡车、印刷器材等产出不高但价格较高的设备,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存在类似的风险。

而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这类融资租赁公司为个人购买并出租大宗高价款低产出的机械、最后未能收回租金的例子比比皆是,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考量清楚,冒着因为承租人的欠租行为受损的风险盲目地扩张业务,和谨慎、周密地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审核,并稳妥地履行完每一单业务并收回每一笔租金,哪一种运营模式更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答案毋庸置疑。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为了防范欠租事件的发生,首先要做的就是避免过度扩张业务,所有的业务,都应当在理性、谨慎的审核后按流程循序渐进地展开。

2精简业务人员团队,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上文所述的融资租赁公司“过度扩张业务”导致的直接后果不但包括“承租人”群体的扩张,还导致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的扩张,为了更多地承揽、洽谈业务,诸多融资租赁公司均扩张了其业务团队,并大大增强了业务人员在业务洽谈中掌握的权利,业务人员有权在融资租赁业务谈判过程中独力修改、签署合同,甚至给予对方合同外承诺等。但是,在业务团队扩张的同时,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并未提高对业务团队素质的要求,例如在数十家融资租赁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展示的业务/销售人员招聘要求信息中,大多数只要求“有销售经验”、“大专以上文凭”即可,未对所学专业(特别是法律和财会方向专业)、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金融行业特殊从业资质等做出任何要求,业务人员不高的知识、业务素质,并不匹配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手握大权”的现状,业务人员在商谈业务的过程中不考察承租人个人身份、工作背景、还款能力(有的业务人员甚至不查验对方公章、授权代表身份的真实性)并贸然签订合同的情形时常发生,这毫无疑问将进一步提高欠租风险出现的可能。

因此,为了防范欠租风险的产生,融资租赁公司在避免过度扩张业务的同时,还应当对其业务团队进行治理,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精简业务团队规模,提高针对业务团队的素质要求(如业务团队中必须有法律或财会出身的管理人员),并限缩、收回业务团队手中被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权利,所有的业务合同必须由公司决策层和财会、法务团队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签订与否。

3坚持诚信原则,避免不实承诺

系列文前文中已经提到,声称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签订前进行了可能误导承租人的不实承诺,从而主张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欠租人经常使用的欠租抗辩事由之一。通常情况下,欠租人的主张,会因为没有具体的证据而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无法在诉讼中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欠租人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对其开出过不实承诺的主张都是信口雌黄,在实务中,确实有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业务人员,为了扩张业务,向承租人开出过某些合同外的承诺,如会在未来进行进一步融资帮助承租人扩大经营,或承诺在同一地区只向承租人提供独占服务,或承诺承担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维修这样的非法定义务等等,在合同签订后又另行反悔。一旦欠租人对此“留一手”,偷拍视频或语音录音,并将其作为证物提交法庭,则案件轻则会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而减轻欠租人的责任,重则会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这样的结果,想必不是融资租赁公司愿意看到的。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由外派业务员负责洽谈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协商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所有的承诺都必须由融资租赁公司给出限制范围,绝不在该限制范围之外提供承诺。而所有洽谈过程中提出过的承诺,都必须统一地反映在书面形式的合同上,不应向对方提供任何协议外的待遇,关于这一点,融资租赁公司要特别向其外派业务员进行强调、说明,避免业务员在洽谈合作的过程中“信口开河”。

4认真研究行业风险,详细解读市场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归根到底是一项面对各行各业、社会大众开展的业务,这使得业务开展的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将不得不面对来自各行各业的合作对象,而各行业合作对象在融资租赁业务欠租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欠租事件根源于特殊的行业风险,诸如整个行业市场在现阶段的低迷、开展业务的地区大环境出现问题无法正常经营、经济形势艰巨乃至公司的“产业升级”等原因,都有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公司正常偿付债务的能力,虽然行业风险不会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就欠款追讨发起的诉讼的审判结果,但若不对这些风险加以研究并提前进行预防,融资租赁公司仍然会面临拿着胜诉判决却追讨不到欠款的结果。

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或聘请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仔细研究,,研究其潜在的客户因为其行业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针对该客户所在行业制定的特殊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有哪些?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会有怎样的结果?

  • 该客户所在行业近期及整个合同有效期(租金偿付期)行情如何,如果行情欠佳,则该客户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避免同样问题在自己身上发生?

  • 该客户以往信用如何,有无拖欠费用的先例?

  • 该客户的经营方式与该行业常见的经营方式有无不同?如果有不同,该客户的经营方式究竟是业务创新还是在冒险经营?

  • ……

除了仔细了解承租人所在行业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应当积极了解市场政策,避免由于对政策的无知导致损失,特别是业务涉及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军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时更是如此。例如与涉军企业进行合作时,相关企业的涉密问题,就是悬在融资租赁公司头上的一柄利剑,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对此有充足的防范意识。

图一,“加强事前风控”图示

2 谨慎撰写、修改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整个融资租赁业务的灵魂,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正常履行,都必须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开展,而欠租事件发生时,融资租赁公司最能仰仗的依据,莫过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谨慎地撰写、修改合同,使得欠租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找到融资租赁合同的漏洞,从而避免不应有的利益损失发生。

结合系列文前文所述,在实务中,欠租人主要会从“租金支付日尚未到期”、“霸王条款”、“否认合同‘融资租赁’性质”几个方面寻找融资租赁合同的漏洞,并为其欠租行为的“合理化”寻找理由。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合同撰写的过程中对以上几点额外注意,并从以下方面避免合同出现漏洞(从而正中欠租人下怀)。

1使用具体的付款日期代替模糊、抽象的付款日期概念。

在实务中,笔者发现,为数不少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支付日”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日期,而是“每月/每季度/每年固定的结算日/会计日/审计日”等极其模糊抽象的词语,这样的规定可能是来自于省时省力的需要,或是公司会计核算上的特殊规定所致,但客观来讲,这样的规定并不如直接规定每一期租金的具体付款日具体明确,很可能造成混淆。因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付款日,必须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即使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对相关的表述有特殊规定,在合同撰写的过程中,也必须在“结算日/会计日/审核日”等没有明确指称的概念之后,附上具体的精确到年月日的付款日期,使得欠款人“无漏可循”。

2避免使用格式化语句,补充“协商一致”条款

不少融资租赁公司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常常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加语气强硬并明显有加重对方义务的规定,如过于随便的加速支付条款(规定融资方在承租方仅仅因为一次或几日迟交租金的情况下便可以行使加速权,要求承租方支付全部租金),过于严苛的违约义务(如规定承租方在发生违约时需要缴纳超过合同金额200%的违约金),使得外界很容易对此产生一种“店大欺客”的印象。平等和私法自治是现代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制定融资租赁合同,根本目的是收取租金,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对方切实履行义务等等,并不是通过该合同压榨客户。在保障己方利益之外,设置太多有损对方合法利益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合同效力本身,还是对自身利益的保障,都毫无裨益可言。因此,在撰写合同的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应放弃撰写此类有加重对方义务嫌疑的合同条款。

即使承租人存在较大的欠租或其他违约风险,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通过某些特殊合同条款的设置,来对承租人可能的违约行为做尽早的预防,融资租赁公司也必须注意对这些条款“去格式化”,并注意在合同中补充这样的条款:“本协议由协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均充分交流了意见和看法,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完整、系统地参与撰写、修订了所有合同条款,并承诺不会将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视为《合同法》规定的对任意一方‘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3把握合同“融资租赁”属性,切忌“节外生枝”

融资租赁市场由于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固定的合同撰写体系,虽然具体业务可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交易的性质目的及租赁物、起租日和租赁期限、租金、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租赁物的购买、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设置场所、租赁物件的保管维修保养义务、担保”等条款,然而,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却不明所以地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添类似于“借款”、“借贷”、“信贷”、“授信”之类的概念,使得融资租赁合同虽然被署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整体上却不伦不类,甚至有与经营性租赁合同或借贷合同混淆的可能,融资租赁公司应竭力避免这样的概念在合同中出现——融资租赁合同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这样不严谨的“节外生枝”词汇,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没有任何好处。

图二,“谨慎撰写、修改合同”图示

3 合理、合法行使救济权利

此外,在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还应当合理行使救济权利,避免因为不当的“侵犯占有”等行为使得己方蒙受损失。在实务中,似乎是苦于承租人欠租后无法偿还欠款的原因,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欠租或可能欠租的情况下,既不去法院提起诉讼,也不与对方合理交涉,而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以强制的手段扣押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其扣押、拖走租赁物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侵害承租人合法占有权的行为,不但导致合同租期被缩减、所能收到的租金数量减少,甚至还需要因为侵害对方占有的行为向对方提供赔偿。因此,在承租人确实欠租或有欠租的嫌疑,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理、合法地通过诉讼、协商等手段对自身进行救济,即使对方确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当向法院申请合法的财产保全程序,而不是自行扣押对方合法占有的财产,导致最后维权不力甚至“得不偿失”的结果。

图三,欠租抗辩事由风险预防方法整体图示

■原创作者:洞见资本研究院专家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吴则涛 李亨

添加作者微信 :aze1084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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