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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干货】2021年一季度IPO审核情况总结!(最全)

洞见资本 2023-09-0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投行最前线 Author 最前线编辑部

导言

2021年Q1已过,在经历了红红火火的2020年后,IPO业务肉眼可见地进入了调整期,上会企业减少、过会率小幅下降、终止企业大幅增加、新申报企业也在减少,“稳”字开始成为了2021年IPO业务的主基调。

来源:投行最前线

作者:最前线编辑部

01

一季度IPO企业上会审核总体情况分析

2021年1-3月,各版块IPO合计上会审核数量为128家,通过审核117家,总体通过率91.41%,其中,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拟上会审核企业数量为29家,通过审核25家,通过率86.21%;深交所创业板拟上会审核企业数量为62家,通过审核58家,通过率93.55%;上交所科创板拟上会审核企业数量为37家,通过审核34家,通过率91.90%。
过会的117家企业中,创业板占据了半壁江山,贡献了58家过会企业,在过会数量上科创板与主板相比并没有明显的数量优势。
未通过的审核的11家企业中,主板否决2家,取消审核1家,上会前撤回申请1家;创业板否决4家;科创板暂缓审议1家,否决2家。
“稳和慢”是2021年一季度的IPO审核主基调,受监管趋紧及春节假期影响,IPO审核企业数量整体保持在相对低位运行,各版块审核数量较2020年第四季度均明显下降。
同时,审核通过率也下降明显,主板审核通过率甚至跌破90%。2020年全年IPO被否或暂缓企业数量共15家,但2021年一季度就达到了11家,无论从数量还是过会比例看,审核均呈现出一定收紧的态势。有意思的是,共有三家企业在一季度内上会两次。在首次上会被暂缓表决后,三家企业在短时间内再次上会,但命运却完全不同,其中1家被否,1家暂缓,1家最终获得通过。

02

一季度IPO终止情况

一季度共有83家企业终止IPO,其中创业板45家,科创板30家,主板8家,而2020年全年各版块合计才仅有75家企业终止。受监管从严审查影响,从去年12月开始,不断有企业选择了撤回IPO申请并终止上市审核,特别是今年年初现场检查抽查名单公布后,又将单月终止企业数量推向了新高(2月份的单月37家终止)。

03

一季度IPO上会企业在审排队耗用时长情况

主板平均审核时长为399天,剔除排队1500多天的瑞丰银行影响,这个数据仅有360天左右,创业板及科创板的平均审核时长仅有210天及202天。虽然上会企业数量减少,审核监管趋严,但最近上会企业的在审排队时长并没有明显延长。
其中,大部分企业在150-250天内便可完成前期审核。同时,虽然注册制板块审核周期短的优势仍然存在,但是主板大部分IPO企业的在会排队时间目前也能够压缩到300天以内,整体上主板审核周期较前几年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

04

一季度IPO分类数据汇总

1、保荐机构过会数据
2、过会企业所属地区数据
3、过会企业所属行业数据

05

一季度IPO分类数据分析

1、保荐机构过会数据PK
2021年1-3月,36家保荐机构保荐的项目进行了IPO上会审核,其中35家保荐机构有项目过会。保荐业务头部效应依然明显,过会项目数量排名前十的券商占据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中信证券与民生证券的占比均超过了10%。

几个“保荐业务大佬”项目储备多的优势逐渐显现,一季度在IPO审核速度放缓的情况下,几个保荐业务排名靠前的券商依然保持着较高的上会企业数量规模。但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据传大家的项目申报都放慢了脚步,也许,未来的保荐机构的PK将逐步从“比储备”转变为“比质量”上来。
2、各省份数据分析2021年1-3月过会的企业依然主要集中于浙江、广东、江苏、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五个地区就贡献了88家过会企业,占比高达76%。从区域上看,长三角依然是IPO主体地区。
还记得前面IPO现场检查吗,撤的企业最多的省份是不是也是浙江和江苏的?
3、行业分类数据分析
无论是主板、创业板还是中小板,过会企业中制造业均能占50%以上的比例,传统行业的企业依然是IPO主力。
比较特殊的行业中,住宿行业的君庭酒店成功在一季度创业板上市,其行业理论上属于创业板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九)宿和餐饮业”,从公开信息能够查询到的受理时间也是晚于创业板行业负面清单的发布时间,因此君亭酒店公开文件中关于行业定位的论述还是值得关注学习的。

06

一季度IPO被否企业情况总结

2021年1-3月共有8家企业被否,相关企业的问题比较突出,被否原因主要集中于行业定位、补贴收入及关联方依赖、重大违法违规、规避行业监管等方面。从关注问题上看,否的并不冤。
一季度监管趋势从严,拟IPO企业的日子不过好,但成功上市的企业同样不能掉以轻心。

一、汇川物联·科创板

首次暂缓审议的提问:1、发行人前财务经理陈剑钗于发行人申报上市期间离职的原因,是否存在离职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及未提供全部账户流水的原因;(2)实际控制人与其亲友往来款项中是否存在最终流入发行人客户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业务实质与物联网定位是否相符,发行人公司名称使用物联网字样是否会对投资人造成误导。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申报期受让的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目前的行业监管政策变化,说明发行人的行业空间和市场份额是否具有稳定性,发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最终审议会议未提问,直接否。


二、康鹏科技·科创板

1、根据申请文件,泰兴康鹏与发行人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前者因委托无资质方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泰兴康鹏上述犯罪行为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紧密关联,发行人与其外协定价是否公允,上述模式是否降低了泰兴康鹏和发行人相应环保成本和风险;(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泰兴康鹏犯罪行为存在管理或其他潜在责任,此后将泰兴康鹏剥离给张时彦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3)相关重组及兰州康鹏的业务是否会导致新的环保和安全生产风险,增加相应的成本费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及在审期间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和环保违法事项,导致重要子公司停工停产,进而导致公司重要业务和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衢州康鹏停工停产的原因及标准,是否与事故发生在核心生产环节、受处罚严重程度有关;(2)发行人及包括衢州康鹏、上海万溯、浙江华晶在内的重要子公司生产技术、安全和环保管理、资质等相关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整改是否完毕;(3)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事项及相应的内控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转让万溯众创100%股权的直接目的是转让相关不动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次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存在被追缴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运高新能源·主板

1、发行人主营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及运营,近期国家及地方对光伏发电行业出台了系列政策。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财建【2020】4号和5号文规定,说明发行人已运营项目持续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西藏地区标杆电价的可行性,相关补贴是否存在持续下降或取消的可能;(2)说明保障性收购及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等政策规定对发行人的影响;(3)说明造成弃光限电从而影响光伏企业发电量的因素是否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变化,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4)说明未来年度各期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是否存在下降风险,是否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说明在西藏地区停止新增普通电站项目建设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对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实施严控等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影响;(6)结合近期光伏发电行业政策变化,说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报告期各期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目前与西藏电网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执行现行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若约定执行西藏地区光伏上网电价,则对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与西藏地区上网电价的差异处理情况在合同中是否有具体约定,是否导致发行人确认补贴收入的标准产生重大影响;(2)最近一期末应收电价补贴余额较大的形成原因,结合报告期电价补贴收回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现金流量及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发行人营业收入均来自于西藏电网,签署的供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少于实际上网电量,发行人存在因电网消纳原因而限功率运行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签署的供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少于实际上网电量的具体情况,存在该情况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报告期因电网消纳原因而限功率运行的具体情况,形成此情形或风险的原因及影响因素,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的潜在影响,发行人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到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留抵增值税存在未来不能完全抵扣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未予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相关规定;(2)发行人将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共计637万元列为预付款项,是否属于与本次首发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费用;(3)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部分董监高提供资金支持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代持行为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九恒条码·主板

1、添城纸业成立后短期内成为发行人2017年度第四大供应商,2018年底注销,添城纸业及拥城电子控股股东李拥持股或任职的多家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存在股权或合作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供应商、客户等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实控人与李拥合作情况,说明李拥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李拥及其持股或任职的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2)说明添城纸业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后又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3)说明发行人不直接向拥城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借款而通过其代采购原材料形成长期未归还应付账款的商业合理性,上述形成的应付账款余额是否具有对应的材料采购物流、发票及实物出入库单据支持;(4)说明申报期及报告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与供应商拥城电子、客户广州泛美、李广生资金往来原因、合理性、必要性,是否通过资金往来进行利益输送;(5)说明发行人采购、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与供应商、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逾期金额较大,主要逾期客户为霖格集团,发行人对该客户按照账龄计提坏账。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霖格集团应收款项账龄划分是否准确、合理,在霖格集团逾期账款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仅按普通账龄法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足够充分,未列入单独评估信用风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少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2)结合霖格集团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说明在报告期每年客户回款金额低于销售金额的情况下,发行人仍然持续与其发生大额销售的商业合理性,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对方客户还款计划的执行进展与可实现性;(3)说明发行人与霖格集团以及霖格集团与DHL、马来西亚邮政的合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同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9年用电量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股权变动过程中,发行人与珠海乾亨、王力群、广发信德、宁波约拿、广发乾和、章海波、广东粤科、广州粤科投资公司曾签署涉及业绩对赌、股份回售等特殊条款的协议。2019年5月至6月,各方分别签署《补充协议》终止业绩对赌、股份回售等条款。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已触发业绩对赌补偿、股份回售条款的情形下,未执行特殊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上述协议的条款内容,说明各方股东结束以上特殊权益安排的时点,报告期内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会计判断依据;(3)结合2017年5月增资时特殊条款的约定,说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投入价格之间产生差异的估值依据,重要假设和参数,估值结果是否合理;(4)说明上述投资方解除对赌协议的原因及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五、郑州速达·创业板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郑煤机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而不构成实际控制的理由;(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李锡元与贾建国、李优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是否系为避免将郑煤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进行的相关安排。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郑煤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且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发行人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的质保期服务,并接受郑煤机派驻的财务人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郑煤机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公允;(2)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3)发行人对郑煤机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3、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11月发行人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及承诺函》,变更后综机公司与发行人在区域及服务定位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综机公司业务开展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六、华夏万卷·创业板

1、发行人自2006年至2020年,未经认证或申请流程,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发行人及其相关经销商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及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田英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诉讼再审情况,其结果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七、灿星文化·创业板

1、根据《共同控制协议》,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将稳定发行人控制权至上市后36个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市36个月后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出现控制权变动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已经拆除红筹架构的情况下,共同控制人之一田明依然通过多层级有限合伙架构来实现持股的原因。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3、灿星有限成立至红筹架构搭建期间,贺斌等4名中国公民根据美国新闻集团安排持有灿星有限股权,灿星有限经营范围包括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文化(含演出)经纪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安排是否存在规避相关外商投资规定的情形,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4、2016年发行人收购共同控制人之一田明持有的梦响强音100%股权,收购价格20.80亿元,形成商誉19.68亿元。2020年4月,发行人基于截至2019年末的历史情况及对未来的预测,根据商誉追溯评估报告对2016年末商誉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计提减值3.47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收购价格的公允性;(2)报告期内未计提商誉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3)在2020年4月对2016年末的商誉减值进行追溯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5、截至2020年10月底,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及仲裁共计8件,累计被请求金额约2.3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对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2)上述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八、鸿基节能·创业板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地基基础,既有建筑维护改造,所处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发行人认为其属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的深度融合,符合创业板定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建筑业企业运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在列新技术开展业务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掌握并熟练运用行业通用技术属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深度融合的理由;(2)结合既有建筑维护改造业务的特点,合同签订及对应收入确认情况,说明既有建筑维护改造业务属于新业态的理由,以及相关业务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3)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研发优势。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高性能隔震建筑系列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项目的参与单位和人员,以及发行人董事长在该项目中发挥的作用;(2)发行人利用该技术实施的工程建设及对应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且曾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07

一季度新申报企业情况

2021年一季度,IPO新面孔的数量也有一定减少,仅有37家企业申请IPO,其中主板4家,创业板15家,科创板18家,除了一季度不是企业申报高峰外,目前审核趋严的趋势也对企业申报的热情和积极性形成了一定冲击。
新申报企业情况如下:
高压审核及申报冷淡期的双重影响下,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依然在一季度分别申报了6家及5家企业,可见头部券商老大哥的势头依然强劲。
另外,科创板里面有一家1月申报,3月就终止的企业值得留意。1月7日,禾赛科技申请科创板上市已获受理,仅仅两个月后的3月5日,这家激光雷达公司就向上交所申请撤回。这期间,上交所应该已经向其下发了反馈问题,不知此次撤回跟无法回答反馈问题是否有关?

08

一季度监管部门主要监管动态总结

(1)1月28日,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1)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2)严格退市监管,拓展重整、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退出渠道。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3)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和打击行动;4)加快推进科技和业务的深度融合。
(2)1月29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规定》共二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3)2月1日,上交所所对科创板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可参考《自查表》中的填写要求,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及相关专项报告,其执行情况和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4)2月3日,为了规范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科创板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在审核问询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机构的现场督导: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与控制权相关的股份权属、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机构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保荐机构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5)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对违规代持、影子股东、突击入股、多层嵌套等IPO乱象加强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要求发行人清理股份代持,不存在违规持股情况;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增股东都要锁定36个月;加强对入股价格异常、多层嵌套股东的监管,要求穿透核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6)本周交易所通知要求按照证监会于2月5日出具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逐条核对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更新相关内容。
(7)2月7日,上交所与深交所为落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1)做好增量项目申报。2)存量项目分类处理。3)统一问询标准。4)压严压实责任。5)加强监管协同。同时,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从如下6个方面做好信息披露与核查工作:1)严格规范股权代持行为。2)专项承诺股东适格。3)充分披露或者说明相关股东信息。4)督促相关股东落实锁定要求。5)全面深入核查并督促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6)对于入股价格异常的股东、股权结构复杂的股东,应当采取层层穿透的核查手段。
(8)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1年1月31日发布了对包括2021年1月30日前受理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共407家进行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抽中20家,包括9家科创板企业与11家创业板企业。其中,有16家企业申请撤回并终止上市审核。
(9)2月22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第1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共对40家科创板项目的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其中32家项目在分别在督导前后撤回,8家项目推进审核,6家注册生效。2021年1月,启动现场督导5家,在督导组进场前,因发行人撤回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本所已终止对上述5家保荐人的现场督导。
(10)2月26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
(11)2月26日,上交所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12)2月26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创业板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情况表示,本次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涉及11家创业板申报项目,有9家项目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分别在收到现场检查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和撤销保荐,其中有6家项目处于首轮问询回复阶段。
(13)2月26日,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科创板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情况表示,本次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涉及9家科创板申报项目,有7家项目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分别在收到现场检查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和撤销保荐,其中有6家处于首轮问询回复阶段。
(14)3月10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创业板改革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改革完善优化了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信息披露、退市等各项基础性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定价机制,增强了资本市场服务上市公司的能力,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5)3月18日,IPO辅导迎来实质性收紧。厦门证监局召开辅导监管工作会议,要求IPO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高度重视资金流水核查。“务必取得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财务和其他相关人士的所有银行卡,现场验收时如发现银行卡提供不齐全,证监会会中止验收程序,对于资金流水中大额的流水,需解释发生原因并取得底稿”。另外,厦门证监局后续还将下发辅导工作材料清单文件,涉及20项左右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上述资料需在辅导过程中逐步提交给证监局,“最迟也要在辅导验收前1个月提交,资料提供的齐备和完整性会决定验收的速度”。
(16)3月18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主板股票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审核事项、审核程序及有关上市委员会的设立遴选安排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完善上市委员会审核事项。2)明确了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人数。3)明确了股票上市审核期间收到相关举报、投诉或者出现其他情形。
(17)3月22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第八期)》,在预沟通以及审核过程中的业务咨询当中,受理环节涉及补正情形主要有:未报送股东信息相关专项承诺或专项核查报告。首发项目纳税证明不完整。保荐人未对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说明与承诺。重组项目申请文件中,存在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缺少相关人员签名、未报送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重组报告书缺少发行人公章等多项补正情形。《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未按最新法规使用发行对象的规范表述。
(18)3月26日,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再允许证券中介机构复核被立案调查从业人员签字项目。2)为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许可程序规定》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3)为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明确在受理阶段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19)3月3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安排的通知》,合并主板与中小板将于4月6日正式实施。原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证券类别变更为“主板A股”,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保持不变。在原中小板申请上市的企业已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小板”字样视同为“主板”。
就目前而言,一季度对投行从业者并不友好,2021年全面注册制的基本无法落地,现场检查的恐惧再次降临,辅导验收工作又全面收紧,各中介机构内核标准也在变相提高,核查压力全面传导至项目组及发行人。

09

一季度最前线总结

审核与申报虽有冷却,监管也在实质性趋严,但2021年一季度仍然有100家企业在A股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也达到761亿元,与2020年四季度相比,上市的企业数量基本持平,与2020年全年的396家相比,也基本处于合理水平。在批文发放方面,审核部门并没有明显的收紧或加快,保持了一定政策稳定性,基本上维持了新股发行常态化的政策预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为了避免过会后核准发行企业的堰塞湖出现,可能过会企业数量与批文发放数量仍将维持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
守得云开见月明,二季度末见!
附表:一季度IPO审核情况全汇总

■来源:投行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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