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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地·壹周壹评】VOL.97问责到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

2017-02-22 邱胜男 法治在地

【法治在地】

浙江大学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公众号

围绕中国的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相互关联这一主题,以观察、分析、研究、比较、评估中国地方与基层依法治理水平和能力为抓手,推动中国地方法治发展。


周壹

2017年2月22日

VOL.97



图片来自互联网

随着行政诉讼工作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门槛有降低的趋势,作为政府职能的行使部门,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被告席上。这是法院立案层面的进步。然而,作为被告方,许多行政部门还没有来得及调整思路,仍处于被告的震惊中,并不了解如何做好行政被告,很多时候只是派代理律师或单位法制机构出庭应诉。实际上,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并不意味着行政工作的失败,行政诉讼的过程包含着解释行政工作或者在不能够解释时修正行政工作的机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减少其他社会矛盾、节省社会资源的基础。

为此,各省推出关于行政机关如何应诉的指导意见。其中,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起草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行政应诉的技术层面做了详细规定,特别指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强调按照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明确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选的程序。原则上,分工采取“1+1”模式,即行政机关的业务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各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实现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通过这种方式,由行政工作的实际执行人/责任人参与诉讼工作,由于其了解行政工作的具体规范和操作细节,较之仅由代理律师参与的行政诉讼,有助于诉讼的有效展开。而且,行政诉讼的过程也是向原告方和法官解释被诉行政行为的过程。同时,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也有助于落实行政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展开提供条件。实际责任人通过对诉讼的参与也有助于其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完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行使政府职能包含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决策阶段,在这个阶段,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制度设计和政策性决定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第二个层面是执行阶段在这个阶段,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第三个层面是救济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规,行政机关是否有自身纠错机制,相应的权益人是否可以通过该纠错机制纠错并获得补偿。可以看到,行政问责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不仅包括事后补偿—事后问责,还包括事前解释—事前问责。其中,对行政行为解释工作的完成可以避免进行到事后补偿阶段。行政工作责任人通过对行政诉讼的参与有助于其透过法律的视线重新审视其行政工作,使今后的行政工作更加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行政诉讼,节约行政成本。

   文/邱胜男



编辑: 赵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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