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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走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3.4.1更新)

走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三版),法律出版社将于2023年4月出版)


【现行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目  录

【相关规范】

1.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1993年)

2.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1994年)

3.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4.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

5.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

6.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2001年)

7.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2002年)

8.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10.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11.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2008年)

12. 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13.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14.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15.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16.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

17.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18.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19.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20.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21.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


正  文

【相关规范】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业部1993年4月14日  林护通字[1993]48号)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特此通知。


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公安部1994年3月3日  公法[1994]27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现答复如下: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联合走私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原则办理。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8)20号]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0)3号]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由于最高法、最高检2014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已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个人入罪标准规定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所以此处的“5万元”应按照“10万元”掌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林安字〔2001〕156号)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附表: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略)

 

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1年6月13日  林濒发〔20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2年5月28日  林护发〔200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严厉打击涉及犀牛角的非法贸易活动中,查获了大量非法出售、收购、运输、走私的犀牛角。为确保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我局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的价值标准确定为:每千克犀牛角的价值为25万元,实际交易价高于上述价值的按实际交易价执行。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号,法(2002)139号]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该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泊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位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七、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关于走私旧汽车、切割车等货物、物品的行为的定罪问题

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位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罪共犯定罪处罚。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关于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

十一、关于伪报价格走私犯罪案件中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问题

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伪报价格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十二、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取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十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牟利”的理解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定罪。

十四、关于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个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二十、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由于最高法、最高检2014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已分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个人和单位入罪标准规定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20万元,所以此处的“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应按照“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掌握。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二十二、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

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十三、关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二十四、关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走私违所得的追缴问题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五条[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公安部办公厅2008年11月5日  公经[2008]214号)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金额、挽回经济损失数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警令[2008]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按照虚报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按照虚假或抽逃的出资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贷款诈骗案按照诈骗的贷款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按照已经查证属实的伪造、变造的货币的面值统计涉案总价值。

伪造、变造的外国货币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货币的面值,按照立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统计。

四、危害税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统计涉案总价值:

(一)偷税案按照偷税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抗税案按照拒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按照欠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按照骗取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金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票面既有价款额又有税款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挽回经济损失额按照实际追缴的赃款以及赃物折价统计。


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26日印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201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犯罪作了较大修改。为切实做好走私犯罪审判工作,现就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时,可参照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规定的数额标准。最高法2000年《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为最高法、最高检2014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宣布废止,今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应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各地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确定。各地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慎稳妥把握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适用,争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2日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4〕10号]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5年《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今后关于走私文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该解释第一条等规定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

   ┌────────┬────────────────┬──┬──┬─┐

   │中文名     │  拉丁文名           │级 │(一)│(二)│

   │        │                │别 │  │  │

   ├────────┼────────────────┼──┼──┼──┤

   │蜂猴      │Nycticebus spp.         │Ⅰ │  3│  4│

   ├────────┼────────────────┼──┼──┼──┤

   │熊猴      │Macaca assamensis        │Ⅰ │  2│  3│

   ├────────┼────────────────┼──┼──┼──┤

   │台湾猴     │Macaca cyclopis         │Ⅰ │  1│  2│

   ├────────┼────────────────┼──┼──┼──┤

   │琢尾猴     │Macaca nemestrina        │Ⅰ │  2│  3│

   ├────────┼────────────────┼──┼──┼──┤

   │叶猴(所有种)  │Presbytis spp.         │Ⅰ │  1│  2│

   ├────────┼────────────────┼──┼──┼──┤

   │金丝猴(所有种) │Rhinopithecus spp.       │Ⅰ │  │  1│

   ├────────┼────────────────┼──┼──┼──┤

   │长臂猿(所有种) │Hylobates spp.         │Ⅰ │  1│  2│

   ├────────┼────────────────┼──┼──┼──┤

   │马来熊     │Helarctos malayanus       │Ⅰ │  2│  3│

   ├────────┼────────────────┼──┼──┼──┤

   │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Ⅰ │  │  1│

   ├────────┼────────────────┼──┼──┼──┤

   │紫貂      │Martes zibellina        │Ⅰ │  3│  4│

   ├────────┼────────────────┼──┼──┼──┤

   │貂熊      │Gulo gulo            │Ⅰ │  2│  3│

   ├────────┼────────────────┼──┼──┼──┤

   │熊狸      │Arctictis binturong       │Ⅰ │  1│  2│

   ├────────┼────────────────┼──┼──┼──┤

   │云豹      │Neofelis nebulosa        │Ⅰ │  │  1│

   ├────────┼────────────────┼──┼──┼──┤

   │豹       │Panthera pardus         │Ⅰ │  │  1│

   ├────────┼────────────────┼──┼──┼──┤

   │雪豹      │Panthera uncia         │Ⅰ │  │  1│

   ├────────┼────────────────┼──┼──┼──┤

   │虎       │Panthera tigris         │Ⅰ │  │  1│

   ├────────┼────────────────┼──┼──┼──┤

   │亚洲象     │Elephas maximus         │Ⅰ │  │  1│

   ├────────┼────────────────┼──┼──┼──┤

   │蒙古野驴    │Equus hemionus         │Ⅰ │  2│  3│

   ├────────┼────────────────┼──┼──┼──┤

   │西藏野驴    │Equus kiang           │Ⅰ │  3│  5│

   ├────────┼────────────────┼──┼──┼──┤

   │野马      │Equus przewalskii        │Ⅰ │  │  1│

   ├────────┼────────────────┼──┼──┼──┤

   │野骆驼     │Camelus ferus (=bactrianum)   │Ⅰ │  1│  2│

   ├────────┼────────────────┼──┼──┼──┤

   │鼷鹿      │Tragulus javanicus       │Ⅰ │  2│  3│

   ├────────┼────────────────┼──┼──┼──┤

   │黑麂      │Muntiacus crinifrons      │Ⅰ │  1│  2│

   ├────────┼────────────────┼──┼──┼──┤

   │白唇鹿     │Cervus albirostris       │Ⅰ │  1│  2│

   ├────────┼────────────────┼──┼──┼──┤

   │坡鹿      │Cervus eldi           │Ⅰ │  1│  2│

   ├────────┼────────────────┼──┼──┼──┤

   │梅花鹿     │Cervus nippon          │Ⅰ │  2│  3│

   ├────────┼────────────────┼──┼──┼──┤

   │琢鹿      │Cervus porcinus         │Ⅰ │  2│  3│

   ├────────┼────────────────┼──┼──┼──┤

   │麋鹿      │Elaphurus davidianus      │Ⅰ │  1│  2│

   ├────────┼────────────────┼──┼──┼──┤

   │野牛      │Bos gaurus           │Ⅰ │  1│  2│

   ├────────┼────────────────┼──┼──┼──┤

   │野牦牛     │Bos mutus (=grunniens)     │Ⅰ │  2│  3│

   ├────────┼────────────────┼──┼──┼──┤

   │普氏原羚    │Procapra przewalskii      │Ⅰ │  1│  2│

   ├────────┼────────────────┼──┼──┼──┤

   │藏羚      │Pantholops hodgsoni       │Ⅰ │  2│  3│

   ├────────┼────────────────┼──┼──┼──┤

   │高鼻羚羊    │Saiga tatarica         │Ⅰ │  │  1│

   ├────────┼────────────────┼──┼──┼──┤

   │扭角羚     │Budorcas taxicolor       │Ⅰ │  1│  2│

   ├────────┼────────────────┼──┼──┼──┤

   │台湾鬣羚    │Capricornis crispus       │Ⅰ │  2│  3│

   ├────────┼────────────────┼──┼──┼──┤

   │赤斑羚     │Naemorhedus cranbrooki     │Ⅰ │  2│  4│

   ├────────┼────────────────┼──┼──┼──┤

   │塔尔羊     │Hemitragus jemlahicus      │Ⅰ │  2│  4│

   ├────────┼────────────────┼──┼──┼──┤

   │北山羊     │Capra ibex           │Ⅰ │  2│  4│

   ├────────┼────────────────┼──┼──┼──┤

   │河狸      │Castor fiber          │Ⅰ │  1│  2│

   ├────────┼────────────────┼──┼──┼──┤

   │短尾信天翁   │Diomedea albatrus        │Ⅰ │  2│  4│

   ├────────┼────────────────┼──┼──┼──┤

   │白腹军舰鸟   │Fregata andrewsi        │Ⅰ │  2│  4│

   ├────────┼────────────────┼──┼──┼──┤

   │白鹳      │Ciconia ciconia         │Ⅰ │  2│  4│

   ├────────┼────────────────┼──┼──┼──┤

   │黑鹳      │Ciconia nigra          │Ⅰ │  2│  4│

   ├────────┼────────────────┼──┼──┼──┤

   │朱环      │Nipponia nippon         │Ⅰ │  │  1│

   ├────────┼────────────────┼──┼──┼──┤

   │中华沙秋鸭   │Mergus squamatus        │Ⅰ │  2│  3│

   ├────────┼────────────────┼──┼──┼──┤

   │金雕      │Aquila chrysaetos        │Ⅰ │  2│  4│

   ├────────┼────────────────┼──┼──┼──┤

   │白肩雕     │Aquila heliaca         │Ⅰ │  2│  4│

   ├────────┼────────────────┼──┼──┼──┤

   │玉带海雕    │Haliaeetus leucoryphus     │Ⅰ │  2│  4│

   ├────────┼────────────────┼──┼──┼──┤

   │白尾海雕    │Haliaeetus albcilla       │Ⅰ │  2│  3│

   ├────────┼────────────────┼──┼──┼──┤

   │虎头海雕    │Haliaeetus pelagicus      │Ⅰ │  2│  4│

   ├────────┼────────────────┼──┼──┼──┤

   │拟兀鹫     │Pseudogyps bengalensis     │Ⅰ │  2│  4│

   ├────────┼────────────────┼──┼──┼──┤

   │胡兀鹫     │Gypaetus barbatus        │Ⅰ │  2│  4│

   ├────────┼────────────────┼──┼──┼──┤

   │细嘴松鸡    │Tetrao parvirostris       │Ⅰ │  3│  5│

   ├────────┼────────────────┼──┼──┼──┤

   │斑尾榛鸡    │Tetrastes sewerzowi       │Ⅰ │  3│  5│

   ├────────┼────────────────┼──┼──┼──┤

   │雉鹑      │Tetraophasis obscurus      │Ⅰ │  3│  5│

   ├────────┼────────────────┼──┼──┼──┤

   │四川山鹧鸪   │Arborophila rufipectus     │Ⅰ │  3│  5│

   ├────────┼────────────────┼──┼──┼──┤

   │海南山鹧鸪   │Arborophila ardens       │Ⅰ │  3│  5│

   ├────────┼────────────────┼──┼──┼──┤

   │黑头角雉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Ⅰ │  2│  3│

   ├────────┼────────────────┼──┼──┼──┤

   │红胸角雉    │Tragopan satyra         │Ⅰ │  2│  4│

   ├────────┼────────────────┼──┼──┼──┤

   │灰腹角雉    │Tragopan blythii        │Ⅰ │  2│  3│

   ├────────┼────────────────┼──┼──┼──┤

   │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         │Ⅰ │  2│  3│

   ├────────┼────────────────┼──┼──┼──┤

   │虹雉(所有种)  │Lophophorus spp.        │Ⅰ │  2│  4│

   ├────────┼────────────────┼──┼──┼──┤

   │褐马鸡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Ⅰ │  2│  3│

   ├────────┼────────────────┼──┼──┼──┤

   │蓝鹇      │Lophura swinhoii        │Ⅰ │  2│  3│

   ├────────┼────────────────┼──┼──┼──┤

   │黑颈长尾雉   │Syrmaticus humiae        │Ⅰ │  2│  4│

   ├────────┼────────────────┼──┼──┼──┤

   │白颈长尾雉   │Syrmaticus ewllioti       │Ⅰ │  2│  4│

   ├────────┼────────────────┼──┼──┼──┤

   │黑长尾雉    │Syrmaticus mikado        │Ⅰ │  2│  4│

   ├────────┼────────────────┼──┼──┼──┤

   │孔雀雉     │Polyplectron bicalcaratum    │Ⅰ │  2│  3│

   ├────────┼────────────────┼──┼──┼──┤

   │绿孔雀     │Pavo muticus          │Ⅰ │  2│  3│

   ├────────┼────────────────┼──┼──┼──┤

   │黑颈鹤     │Grus nigricollis        │Ⅰ │  2│  3│

   ├────────┼────────────────┼──┼──┼──┤

   │白头鹤     │Grus monacha          │Ⅰ │  2│  3│

   ├────────┼────────────────┼──┼──┼──┤

   │丹顶鹤     │Grus japonensis         │Ⅰ │  2│  3│

   ├────────┼────────────────┼──┼──┼──┤

   │白鹤      │Grus leucogeranus        │Ⅰ │  2│  3│

   ├────────┼────────────────┼──┼──┼──┤

   │赤颈鹤     │Grus antigone          │Ⅰ │  1│  2│

   ├────────┼────────────────┼──┼──┼──┤

   │鸨(所有种)   │Otis spp.            │Ⅰ │  4│  6│

   ├────────┼────────────────┼──┼──┼──┤

   │遗鸥      │Larus relictus         │Ⅰ │  2│  4│

   ├────────┼────────────────┼──┼──┼──┤

   │四爪陆龟    │Testudo horsfieldi       │Ⅰ │  4│  8│

   ├────────┼────────────────┼──┼──┼──┤

   │蜥鳄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Ⅰ │  2│  4│

   ├────────┼────────────────┼──┼──┼──┤

   │巨蜥      │Varanus salvator        │Ⅰ │  2│  4│

   ├────────┼────────────────┼──┼──┼──┤

   │蟒       │Python molurus         │Ⅰ │  2│  4│

   ├────────┼────────────────┼──┼──┼──┤

   │扬子鳄     │Alligator sinensis       │Ⅰ │  1│  2│

   ├────────┼────────────────┼──┼──┼──┤

   │中华蛩蠊    │Galloisiana sinensis      │Ⅰ │  3│  6│

   ├────────┼────────────────┼──┼──┼──┤

   │金斑喙风蝶   │Teinopalpus aureus       │Ⅰ │  3│  6│

   ├────────┼────────────────┼──┼──┼──┤

   │短尾猴     │Macaca arctoides        │Ⅱ │  6│ 10│

   ├────────┼────────────────┼──┼──┼──┤

   │猕猴      │Macaca mulatta         │Ⅱ │  6│ 10│

   ├────────┼────────────────┼──┼──┼──┤

   │藏酋猴     │Macaca thibetana        │Ⅱ │  6│ 10│

   ├────────┼────────────────┼──┼──┼──┤

   │穿山甲     │Manis pentadactyla       │Ⅱ │  8│ 16│

   ├────────┼────────────────┼──┼──┼──┤

   │豺       │Cuon alpinus          │Ⅱ │  4│  6│

   ├────────┼────────────────┼──┼──┼──┤

   │黑熊      │Selenarctos thibetanus     │Ⅱ │  3│  5│

   ├────────┼────────────────┼──┼──┼──┤

   │棕熊(包括马熊) │Ursus arctos(U. a. pruinosus)  │Ⅱ │  3│  5│

   ├────────┼────────────────┼──┼──┼──┤

   │小熊猫     │Ailurus fulgens         │Ⅱ │  3│  5│

   ├────────┼────────────────┼──┼──┼──┤

   │石貂      │Martes foina          │Ⅱ │  4│ 10│

   ├────────┼────────────────┼──┼──┼──┤

   │黄喉貂     │Martes flavigula        │Ⅱ │  4│ 10│

   ├────────┼────────────────┼──┼──┼──┤

   │斑林狸     │Pronodon pardicolor       │Ⅱ │  4│  8│

   ├────────┼────────────────┼──┼──┼──┤

   │大灵猫     │Viverra zibetha         │Ⅱ │  3│  5│

   ├────────┼────────────────┼──┼──┼──┤

   │小灵猫     │Viverricula indica       │Ⅱ │  4│  8│

   ├────────┼────────────────┼──┼──┼──┤

   │草原斑猫    │Felis lybica (=silvestris)   │Ⅱ │  4│  8│

   ├────────┼────────────────┼──┼──┼──┤

   │荒漠猫     │Felis bieti           │Ⅱ │  4│ 10│

   ├────────┼────────────────┼──┼──┼──┤

   │丛林猫     │Felis chaus           │Ⅱ │  4│  8│

   ├────────┼────────────────┼──┼──┼──┤

   │猞猁      │Felis lynx           │Ⅱ │  2│  3│

   ├────────┼────────────────┼──┼──┼──┤

   │兔狲      │Felis manul           │Ⅱ │  3│  5│

   ├────────┼────────────────┼──┼──┼──┤

   │金猫      │Felis temmincki         │Ⅱ │  4│  8│

   ├────────┼────────────────┼──┼──┼──┤

   │渔猫      │Felis viverrinus        │Ⅱ │  4│  8│

   ├────────┼────────────────┼──┼──┼──┤

   │麝(所有种)   │Moschus spp.          │Ⅱ │  3│  5│

   ├────────┼────────────────┼──┼──┼──┤

   │河麂      │Hydropotes inermis       │Ⅱ │  4│  8│

   ├────────┼────────────────┼──┼──┼──┤

   │马鹿(含白臀鹿) │Cervus elaphus (C.e. macneilli) │Ⅱ │  4│  6│

   ├────────┼────────────────┼──┼──┼──┤

   │水鹿      │Cervus unicolor         │Ⅱ │  3│  5│

   ├────────┼────────────────┼──┼──┼──┤

   │驼鹿      │Alces alces           │Ⅱ │  3│  5│

   ├────────┼────────────────┼──┼──┼──┤

   │黄羊      │Procapra gutturosa       │Ⅱ │  8│ 15│

   ├────────┼────────────────┼──┼──┼──┤

   │藏原羚     │Procapra picticaudata      │Ⅱ │  4│  8│

   ├────────┼────────────────┼──┼──┼──┤

   │鹅喉羚     │Gazella subgutturosa      │Ⅱ │  4│  8│

   ├────────┼────────────────┼──┼──┼──┤

   │鬣羚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Ⅱ │  3│  4│

   ├────────┼────────────────┼──┼──┼──┤

   │斑羚      │Naemorhedus goral        │Ⅱ │  4│  8│

   ├────────┼────────────────┼──┼──┼──┤

   │岩羊      │Pseudois nayaur         │Ⅱ │  4│  8│

   ├────────┼────────────────┼──┼──┼──┤

   │盘羊      │Ovis ammon           │Ⅱ │  3│  5│

   ├────────┼────────────────┼──┼──┼──┤

   │海南兔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Ⅱ │  6│ 10│

   ├────────┼────────────────┼──┼──┼──┤

   │雪兔      │Lepus timidus          │Ⅱ │  6│ 10│

   ├────────┼────────────────┼──┼──┼──┤

   │塔里木兔    │Lepus yarkandensis       │Ⅱ │ 20│ 40│

   ├────────┼────────────────┼──┼──┼──┤

   │巨松鼠     │Ratufa bicolor         │Ⅱ │  6│ 10│

   ├────────┼────────────────┼──┼──┼──┤

   │角辟鹈     │Podiceps auritus        │Ⅱ │  6│ 10│

   ├────────┼────────────────┼──┼──┼──┤

   │赤颈辟鹈    │Podiceps grisegena       │Ⅱ │  6│  8│

   ├────────┼────────────────┼──┼──┼──┤

   │鹈鹕(所有种)  │Pelecanus spp.         │Ⅱ │  4│  8│

   ├────────┼────────────────┼──┼──┼──┤

   │鲣鸟(所有种)  │Sula spp.            │Ⅱ │  6│ 10│

   ├────────┼────────────────┼──┼──┼──┤

   │海鸬鹚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Ⅱ │  4│  8│

   ├────────┼────────────────┼──┼──┼──┤

   │黑颈鸬鹚    │Phalacrocorax niger       │Ⅱ │  4│  8│

   ├────────┼────────────────┼──┼──┼──┤

   │黄嘴白鹭    │Egretta eulophotes       │Ⅱ │  6│ 10│

   ├────────┼────────────────┼──┼──┼──┤

   │岩鹭      │Egretta sacra          │Ⅱ │  6│ 20│

   ├────────┼────────────────┼──┼──┼──┤

   │海南虎斑    │Gorsachius magnificus      │Ⅱ │  6│ 10│

   ├────────┼────────────────┼──┼──┼──┤

   │小苇      │Ixbrychus minutus        │Ⅱ │  6│ 10│

   ├────────┼────────────────┼──┼──┼──┤

   │彩鹳      │Ibis leucocephalus       │Ⅱ │  3│  4│

   ├────────┼────────────────┼──┼──┼──┤

   │白环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Ⅱ │  4│  8│

   ├────────┼────────────────┼──┼──┼──┤

   │黑环      │Pseudibis papillosa       │Ⅱ │  4│  8│

   ├────────┼────────────────┼──┼──┼──┤

   │彩环      │Plegadis falcinellus      │Ⅱ │  4│  8│

   ├────────┼────────────────┼──┼──┼──┤

   │白琵鹭     │Platalea leucorodia       │Ⅱ │  4│  8│

   ├────────┼────────────────┼──┼──┼──┤

   │黑脸琵鹭    │Platalea ninor         │Ⅱ │  4│  8│

   ├────────┼────────────────┼──┼──┼──┤

   │红胸黑雁    │Branta ruficollis        │Ⅱ │  4│  8│

   ├────────┼────────────────┼──┼──┼──┤

   │白额雁     │Anser albifrons         │Ⅱ │  6│ 10│

   ├────────┼────────────────┼──┼──┼──┤

   │天鹅(所有种)  │Cygnus spp.           │Ⅱ │  6│ 10│

   ├────────┼────────────────┼──┼──┼──┤

   │鸳鸯      │Aix galericulata        │Ⅱ │  6│ 10│

   ├────────┼────────────────┼──┼──┼──┤

   │其它鹰类    │(Accipitridae)         │Ⅱ │  4│  8│

   ├────────┼────────────────┼──┼──┼──┤

   │隼科(所有种)  │Falconidae           │Ⅱ │  6│ 10│

   ├────────┼────────────────┼──┼──┼──┤

   │黑琴鸡     │Lyrurus tetrix         │Ⅱ │  4│  8│

   ├────────┼────────────────┼──┼──┼──┤

   │柳雷鸟     │Lagopus lagopus         │Ⅱ │  4│  8│

   ├────────┼────────────────┼──┼──┼──┤

   │岩雷鸟     │Lagopus mutus          │Ⅱ │  6│ 10│

   ├────────┼────────────────┼──┼──┼──┤

   │镰翅鸡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Ⅱ │  3│  4│

   ├────────┼────────────────┼──┼──┼──┤

   │花尾榛鸡    │Tetrastes bonasia        │Ⅱ │ 10│ 20│

   ├────────┼────────────────┼──┼──┼──┤

   │雪鸡(所有种)  │Tetraogallus spp.        │Ⅱ │ 10│ 20│

   ├────────┼────────────────┼──┼──┼──┤

   │血雉      │Ithaginis cruentus       │Ⅱ │  4│  6│

   ├────────┼────────────────┼──┼──┼──┤

   │红腹角雉    │Tragopan temminckii       │Ⅱ │  4│  6│

   ├────────┼────────────────┼──┼──┼──┤

   │藏马鸡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Ⅱ │  4│  6│

   ├────────┼────────────────┼──┼──┼──┤

   │蓝马鸡     │Crossoptilon aurtum       │Ⅱ │  4│ 10│

   ├────────┼────────────────┼──┼──┼──┤

   │黑鹇      │Lophura leucomelana       │Ⅱ │  6│  8│

   ├────────┼────────────────┼──┼──┼──┤

   │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       │Ⅱ │  6│ 10│

   ├────────┼────────────────┼──┼──┼──┤

   │原鸡      │Gallus gallus          │Ⅱ │  6│  8│

   ├────────┼────────────────┼──┼──┼──┤

   │勺鸡      │Pucrasia macrolopha       │Ⅱ │  6│  8│

   ├────────┼────────────────┼──┼──┼──┤

   │白冠长尾雉   │Syrmaticus reevesii       │Ⅱ │  4│  6│

   ├────────┼────────────────┼──┼──┼──┤

   │锦鸡(所有种)  │Chrysolophus spp.        │Ⅱ │  4│  8│

   ├────────┼────────────────┼──┼──┼──┤

   │灰鹤      │Grus grus            │Ⅱ │  4│  8│

   ├────────┼────────────────┼──┼──┼──┤

   │沙丘鹤     │Grus canadensis         │Ⅱ │  4│  8│

   ├────────┼────────────────┼──┼──┼──┤

   │白枕鹤     │Grus vipio           │Ⅱ │  4│  8│

   ├────────┼────────────────┼──┼──┼──┤

   │蓑羽鹤     │Anthropoides virgo       │Ⅱ │  6│ 10│

   ├────────┼────────────────┼──┼──┼──┤

   │长脚秧鸡    │Crex crex            │Ⅱ │  6│ 10│

   ├────────┼────────────────┼──┼──┼──┤

   │姬田鸡     │Porzana parva          │Ⅱ │  6│ 10│

   ├────────┼────────────────┼──┼──┼──┤

   │棕背田鸡    │Porzana bicolor         │Ⅱ │  6│ 10│

   ├────────┼────────────────┼──┼──┼──┤

   │花田鸡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Ⅱ │  6│ 10│

   ├────────┼────────────────┼──┼──┼──┤

   │铜翅水雉    │Metopidius indicus       │Ⅱ │  6│ 10│

   ├────────┼────────────────┼──┼──┼──┤

   │小杓鹬     │Numenius borealis        │Ⅱ │  8│ 15│

   ├────────┼────────────────┼──┼──┼──┤

   │小青脚鹬    │Tringa guttifer         │Ⅱ │  6│ 10│

   ├────────┼────────────────┼──┼──┼──┤

   │灰燕行     │Glareola lactea         │Ⅱ │  6│ 10│

   ├────────┼────────────────┼──┼──┼──┤

   │小鸥      │Larus minutus          │Ⅱ │  6│ 10│

   ├────────┼────────────────┼──┼──┼──┤

   │黑浮鸥     │Chlidonias niger        │Ⅱ │  6│ 10│

   ├────────┼────────────────┼──┼──┼──┤

   │黄嘴河燕鸥   │Sterna aurantia         │Ⅱ │  6│ 10│

   ├────────┼────────────────┼──┼──┼──┤

   │黑嘴端凤头燕鸥 │Thalasseus zimmermanni     │Ⅱ │  4│  8│

   ├────────┼────────────────┼──┼──┼──┤

   │黑腹沙鸡    │Pterocles orientalis      │Ⅱ │  4│  8│

   ├────────┼────────────────┼──┼──┼──┤

   │绿鸠(所有种)  │Treron spp.           │Ⅱ │  6│  8│

   ├────────┼────────────────┼──┼──┼──┤

   │黑颏果鸠    │Ptilinopus leclancheri     │Ⅱ │  6│ 10│

   ├────────┼────────────────┼──┼──┼──┤

   │皇鸠(所有种)  │Ducula spp.           │Ⅱ │  6│ 10│

   ├────────┼────────────────┼──┼──┼──┤

   │斑尾林鸽    │Columba palumbus        │Ⅱ │  6│ 10│

   ├────────┼────────────────┼──┼──┼──┤

   │鹃鸠(所有种)  │Macropygia spp.         │Ⅱ │  6│ 10│

   ├────────┼────────────────┼──┼──┼──┤

   │鹦鹉科(所有种) │Psittacidae.          │Ⅱ │  6│ 10│

   ├────────┼────────────────┼──┼──┼──┤

   │鸦鹃(所有种)  │Centropus spp.         │Ⅱ │  6│ 10│

   ├────────┼────────────────┼──┼──┼──┤

   │号形目(所有种) │STRIGIFORMES          │Ⅱ │  6│ 10│

   ├────────┼────────────────┼──┼──┼──┤

   │灰喉针尾雨燕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Ⅱ │  6│ 10│

   ├────────┼────────────────┼──┼──┼──┤

   │凤头雨燕    │Hemiprocne longipennis     │Ⅱ │  6│ 10│

   ├────────┼────────────────┼──┼──┼──┤

   │橙胸咬鹃    │Harpactes oreskios       │Ⅱ │  6│ 10│

   ├────────┼────────────────┼──┼──┼──┤

   │蓝耳翠鸟    │Alcedo meninting        │Ⅱ │  6│ 10│

   ├────────┼────────────────┼──┼──┼──┤

   │鹳嘴翠鸟    │Pelargopsis capensis      │Ⅱ │  6│ 10│

   ├────────┼────────────────┼──┼──┼──┤

   │黑胸蜂虎    │Merops leschenaulti       │Ⅱ │  6│ 10│

   ├────────┼────────────────┼──┼──┼──┤

   │绿喉蜂虎    │Merops orientalis        │Ⅱ │  6│ 10│

   ├────────┼────────────────┼──┼──┼──┤

   │犀鸟科(所有种) │Bucertidae           │Ⅱ │  4│  8│

   ├────────┼────────────────┼──┼──┼──┤

   │白腹黑啄木鸟  │Dryocopus javensis       │Ⅱ │  6│ 10│

   ├────────┼────────────────┼──┼──┼──┤

   │阔嘴鸟科(所有种)│Eurylaimidae          │Ⅱ │  6│ 10│

   ├────────┼────────────────┼──┼──┼──┤

   │八色鸫科(所有种)│Pittidae            │Ⅱ │  6│ 10│

   ├────────┼────────────────┼──┼──┼──┤

   │凹甲陆龟    │Manouria impressa        │Ⅱ │  6│ 10│

   ├────────┼────────────────┼──┼──┼──┤

   │大壁虎     │Gekko gecko           │Ⅱ │ 10│ 20│

   ├────────┼────────────────┼──┼──┼──┤

   │虎纹蛙     │Rana tigrina          │Ⅱ │ 100│ 200│

   ├────────┼────────────────┼──┼──┼──┤

   │伟铗      │Atlasjapyx atlas        │Ⅱ │  6│ 10│

   ├────────┼────────────────┼──┼──┼──┤

   │尖板曦箭蜓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Ⅱ │  6│ 10│

   ├────────┼────────────────┼──┼──┼──┤

   │宽纹北箭蜓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Ⅱ │  6│ 10│

   ├────────┼────────────────┼──┼──┼──┤

   │中华缺翅虫   │Zorotypus sinensis       │Ⅱ │  6│ 10│

   ├────────┼────────────────┼──┼──┼──┤

   │墨脱缺翅虫   │Zorotypus medoensis       │Ⅱ │  6│ 10│

   ├────────┼────────────────┼──┼──┼──┤

   │拉步甲     │Carabus (Coptolabrus)      │Ⅱ │  6│ 10│

   │        │lafossei            │  │  │  │

   ├────────┼────────────────┼──┼──┼──┤

   │硕步甲     │Carabus (Apotopterus) davidi  │Ⅱ │  6│ 10│

   ├────────┼────────────────┼──┼──┼──┤

   │彩臂金龟(所有种)│Cheirotonus spp.        │Ⅱ │  6│ 10│

   ├────────┼────────────────┼──┼──┼──┤

   │叉犀金龟    │Allomyrina davidis       │Ⅱ │  6│ 10│

   ├────────┼────────────────┼──┼──┼──┤

   │双尾褐凤蝶   │Bhutanitis mansfieldi      │Ⅱ │  6│ 10│

   ├────────┼────────────────┼──┼──┼──┤

   │三尾褐凤蝶   │Bhutanitis thaidina       │Ⅱ │  6│ 10│

   │        │dongchuanensis         │  │  │  │

   ├────────┼────────────────┼──┼──┼──┤

   │中华虎凤蝶   │Luehdorfia chinensis      │Ⅱ │  6│ 10│

   │        │huashanensis          │  │  │  │

   ├────────┼────────────────┼──┼──┼──┤

   │阿波罗绢蝶   │Parnassius apollo        │Ⅱ │  6│ 10│

   └────────┴────────────────┴──┴──┴──┘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款)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8日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复。

 

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19年10月25日发布,署缉发【2019】210号

近一时期,我国东南沿海、西南陆路边境等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猖獗,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境监管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重大隐患。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海关总署缉私局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的严峻形势,总结交流了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经验,研究探讨了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办理案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定罪处罚

走私成品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对不构成走私共犯的收购人,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在销售的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与他人事先通谋或者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而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向其贩卖、过驳成品油的,应当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文件,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对成品油走私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主要出资者、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受雇用的联络员、船长等管理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其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他参与人员,如船员、司机、“黑引水”、盯梢望风人员等,不以其职业、身份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把握不起诉、缓刑适用条件。

二、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没有合法证明,逃避监管,在非设关地运输、贩卖、收购、接卸成品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使用“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装的船舶,或者使用虚假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伪装的车辆的;

(二)虚假记录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未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故意关闭或者删除船载AIS系统、GPS及其他导航系统存储数据,销毁手机存储数据,或者销毁成品油交易、运输单证的;

(四)在明显不合理的隐蔽时间、偏僻地点过驳成品油的;

(五)使用无实名登记或者无法定位的手机卡、卫星电话卡等通讯工具的;

(六)使用暗号、信物进行联络、接头的;

(七)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合规市场同期价格水平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八)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收付成品油交易款项的;

(九)逃避、抗拒执法机关检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预案的;

(十)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情形的。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

查获部分走私成品油的,可以按照被查获的走私成品油标准核定应缴税额;全案没有查获成品油的,可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成品油的种类和数量,核定应缴税额。

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除主要犯罪嫌疑人以外,对集团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无法准确核定其参与走私的具体偷逃应缴税额的,可以结合在案相关证据,根据其参与走私的涉案金额、次数或者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证据的收集

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应当注意收集、提取以下证据:

(一)反映涉案地点的位置、环境,涉案船舶、车辆、油品的特征、数量、属性等的证据;

(二)涉案船舶的航次航图、航海日志、GPS、AIS轨迹、卫星电话及其通话记录;

(三)涉案人员的手机号码及其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涉案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付款的资金交易记录;

(四)成品油取样、计量过程的照片、视听资料;

(五)跟踪守候、监控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

(六)其他应当收集、提取的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侦查办案部门对证据内容的说明材料。对视听资料中涉及的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侦查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说明其内容。

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船员、司机、收购人等人员证言的,可结合已收集的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五、关于涉案货物、财产及运输工具的处置

对查封、扣押的涉案成品油及易贬值、不易保管的涉案船舶、车辆,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固定证据和留存样本后,可以依法先行变卖、拍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被他人善意取得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应当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经审查后应当返还的,应当通知原主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对用于运输走私成品油的船舶、车辆,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

(二)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三)对所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的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租人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六、关于办案协作

为有效遏制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活动,各级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协作,依法及时开展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要强化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并加大对非设关地重特大成品油走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力度。要强化案件信息沟通,积极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保证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和均衡性。

七、其他问题

本纪要中的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剂的“红油”“白油”“蓝油”等)。

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冻品等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参照本纪要的精神依法处理。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18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6号)

第一条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

(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七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是否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2021年12月14日)

近一时期来,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冻品等犯罪频发,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正常贸易秩序。走私冻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走私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或逃避追缉,采取暴力抗拒执法,驾驶改装船舶高速行驶冲撞等方式,严重威胁海上正常航行安全。为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现就当前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认定,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身份,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认定;拥有两国以上护照的,以其入境时所持的护照认定其国籍。

犯罪嫌疑人国籍不明的,可以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或者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认定;确实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员对待。

四、对用于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

(二)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三)对所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的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运人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是否属于“三无”船舶,按照《“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印发)规定认定。

五、对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走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在做好拍照、录像、称量、勘验、检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和保留样本后,依照《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署缉发〔2015〕289号印发)和《海关总署 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规定,先行移交有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六、办理粤港澳海上以外其他地区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依法处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6日印发)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三)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6日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法释〔2022〕12号)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条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22年8月25日  法[2022]192号)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是中央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后在国内市场销售牟利,是离岛免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走私方式。当前,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的犯罪频发,影响“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贸易自由便利制度的稳步推进,直接损害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健康发展。为准确把握打击范围,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有效遏制此类走私犯罪,保障离岛免税政策有序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的认定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的,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旅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的,系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但对于普通消费者利用离岛免税政策委托他人代购商品自用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应在查明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罪责大小。

对于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共同犯罪,应从犯意发起、实行行为的分工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主从犯。对于组担、策划、指挥者、为主出资者、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主犯。对于为获取少量报酬或者仅领取工资,听从雇主指挥、安排实施特定环节行为的参与者,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免除处罚的,可根据情节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罚金刑。

实施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犯罪,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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