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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检首次接受人大专题询问被问了六个问题,关系今后司法重点工作和司法承诺!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政事儿


10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此前一天听取和审议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展开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到会应询。

      自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对“两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这还是第一次。

      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专题询问“执行难”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此系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中作出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曾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形容专题询问的效果,称专题询问是在分组会议讨论审议的基础上,把委员们共同关注的、特别突出的重点问题,再拿到联组会议上专题询问,重点更突出,审议更深入,意见更集中,效果更明显,社会更关注。

     
 一、 提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判是否达到标准?

        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有一个如何合理确定标准的问题,达到了这个标准才叫基本解决“执行难”。谁来评判是否达到标准?是不是达到这个标准以后执行就不难了?,我想,这个问题综合性比较强,想请周强院长回答这个问题。



      周强:我想就这个问题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回答:第一方面,基本解决“执行难”标准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最高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样一个阶段性的目标。这个阶段性目标的提出我们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符合我们国情和现阶段执行工作的状况,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怎么理解“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这个目标怎么来衡量?用形象的四个字来讲,就是要叫做“内外有无”。

       “内”,首先是要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要基本消除。

       “外”,从外部环境来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部干预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有”,指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无”,指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结案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就是不能把执行不了的案件都纳到“执行不能”这个范围,所以要严格控制这个标准,不能把“执行不能”当做一个筐,把工作不力、执行不了的案件往这里面装。

      我们将“四个基本”具体量化为4个90%、1个80%的核心指标,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90%,无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也要90%以上,执行信访办结率全国法院达标率都要90%以上

      我们提出全国3500多个法院是9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但是每个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严格评估,达不到,那我们就要问责,所以4个90%。还有一个80%是我们为了严格控制,要提高整个执行的整体水平,从2016到2017、到2018年的整体结案水平,都要达到80%以上。设定这个核心指标,主要是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执行到位。

        第二方面,这个标准谁来评判?我们讲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不能自说自话,一定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了达到这个标准,我们委托中国社科院牵头,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客观的进行评估,严格的评估,而且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评估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防止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第三方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实现之后怎么办?这是全社会最关心的问题。这三年全国法院3500多个法院,35万名干警,集中全国法院的全力,集中攻坚克难,打的是整体战,下的是一盘棋,举全国法院之力,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综合治理。三年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沉重的代价。我昨天报告是牺牲了27名干警,这两天又牺牲了2名干警,在追逃老赖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实际上29名了。但是人民群众提一个问题,这几年是打攻坚战,攻坚战打了之后怎么办?会不会又回到原来的情况?从最高法院党组来讲,我们提出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实现之后,要巩固这个阶段性的成果,然后要建立长效机制,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政法委的领导下,构建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二、提问:基本解决“执行难”如何运用云计算、大数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李巍:来全国人大工作之前,我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所以我的问题是有关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我想了解的是,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之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方面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又将如何统筹考虑大数据时代下的法院执行工作?

      主持人曹建明请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回复这个提问。刘贵祥作出回应之后,周强接着说:从这几年时间来看,信息化给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大的科技支撑。通过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我们解决了什么问题?概括起来讲,就是中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实现了根本的历史性的变革。

      过去就是传统的“登门临柜”,从西藏坐了飞机到北京的银行查存款,还不一定查得到。现在通过信息化,我们首先把自己管住了,过去我们是人工统计,确实很难,客观不具备这个条件。案件在每一个法官手里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多少,钱物在哪里很难掌握清楚。现在首先把自己管住了,把法院管住了,搞“猫腻”不行,搞暗箱操作不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多少,全流程纳入“数据铁笼”,叫做管理信息化,全国法院一张网。

      第二,查控,因为公安部、发改委等各部门的支持,我们联网查人找物。基本一网打尽,还有不动产。第三,惩戒信息化,150项惩戒措施,各个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零投诉,零佣金。这叫做信息化带来的根本性变革,过去是不可想象的。

     下一步我们怎么做?重点说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查控什么都能查,但是绝不能乱查,只能查老赖,我们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二,如果谁违规,查了不是老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立即开除。


      我们要推进智慧法院,推进信息化全面升级,叫智慧法院的3.0版。下一步我们首先在执行领域推进区块链技术,复式记账、全程记账,法院、法官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了多少,案件到什么情况,要不断加密,复式记账,不断信息共享,把执行情况、老赖情况让全社会共享,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有就是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只要被执行人消费,通过大数据就能找到他的痕迹,我们就追踪,对他进行惩戒。


三、提问:地方政府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怎么办?



      港区人大常委谭耀宗:我听了周强院长的报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努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深表同情和支持。同时,我对于一些不尊重、不遵守、不落实法院判决的败诉人,我是感到非常愤慨。在我处理的投诉个案中,我遇到一种情况是败诉者不是老赖,不是骗子,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种种理由不执行法院最终的判决,拖了快三年了,由于基层法院跟地方政府关系很密切,也不好硬来,所以也不敢按法律规定要求政府作出补偿金。遇到这个情况,地方政府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怎么样来处理?又有什么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

        周强:这个问题也是社会很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热点问题。总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及党政机关作为被告、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无论是案件审理还是执行情况,应该说有了很大的改观。第二,这项工作有一个很好的体制,是中央政法委直接牵头领导,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为全国作出了表率。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应该说这几年有很大的进步、很大改观。


      但是,实事求是的讲,尽管这些案件不多,但是社会关注,影响很大,要加大执行力度,把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尽快执行到位。从全面来讲,我们还是要依靠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法院也要加大力度,难啃的硬骨头也得啃,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满意,社会关注的问题才能够及时回应。



四、提问:29位执行干警牺牲怎么暖基层?



       全国人大代表陈玮:我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一个问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确实殚精竭虑,作出了很多工作,成绩有目共睹。执行的法官更是付出了很多的艰辛,但是现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加剧,苦在基层,累在基层。刚刚听到周院长说的,29位执行干警的牺牲,心里真的很心痛、很惋惜。所以我想请问,接下来会出台哪些措施来保基层、强基层、暖基层?让基层法院的执行提供哪些更有利、更坚实的保障?

       周强:坦率地讲,这个话题讲起来比较沉重,昨天我在报告中讲到27名,最新的数字又有2位了,29位牺牲。更重要的是这三年,实事求是的讲,执行干警、法院干警非常辛苦,夜以继日。今年最高法院没有要求各地不休假,但坦率地讲,很多地方法院今年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休假。我们党组研究,今年没休的要补休,要关心基层。从这几年来看,一方面我们加大了执行力度,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因为每年民事案件增幅很快,所以执行案件就增长的多。还有一个情况,大量的历史积案,一二十年历史的积案都冒出来了,所以这几年高速增长,给法院干警带来了巨大压力。

       怎么破解这个难题?还是要靠改革的办法,深化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法院干警的积极性,同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执行,整个法院案件大幅增长,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从2015年以来每年都是两位数的增长,法院里人员没有增加,怎么办?就是向改革要效率,向改革要潜力,还有就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来提高我们的司法效率,破解我们的难题。

      同时,在很多地方党委、政府,包括财政部门大力支持下,我们采取一些雇员的办法,比如聘用制的书记员,有一些司法性事务外包的方法,比如邮件的处理,还有法律文书的处理。我们大力推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引进律师、公证、调解来参与矛盾的化解,处理民间纠纷,包括一些执行案件。

      通过这些改革的措施,来减轻法官的压力,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同志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作为最高法院来讲,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要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好,无论是政策也好还是建设也好,要向基层倾斜。尤其要落实好党中央、中组部出台的文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我们要把基层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关心关爱基层,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




五、提问:检察机关如何补齐民事检察方面的短板?



       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高友东:我询问的问题是,人民检察院的定位及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也要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很长时间以来,社会上包括检察机关自身都把检察机关主要看作是刑事机关,主要承担反贪、反渎、公诉、刑事监督等职能了。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方面,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开展上,都明显存在短板。我们想了解一下,检察机关下一步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在民事检察上实现更好的作为?



张军:高友东副主任委员提的这个问题非常符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同时也把我们的短板、弱项揭示出来了。怎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举措,把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的、平衡的、有力的落实到位,我们准备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请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在工作中给我们支持、给我们监督。

      首先,转观念。重刑轻民,这个观念必须改,我们检察机关也不例外。前不久,我应邀去中央党校汇报检察工作,问一位领导干部,您了解我们检察机关是做什么的?法院、公安可能会大体了解。他说,我知道,抓人。我说,那是反贪、反腐败,这项职能转隶,划走了。他说,那就是公诉。我说,确实不错,您还了解我们的公诉职能。那么,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就更加不了解了。我们自己刑事检察有五个厅级单位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只有一个厅级单位在负责,从事刑事检察的有130多个检察人员,民事检察只有32人,编制还没用满,表明我们在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宪法职责上是有短板的。

      民事检察相对薄弱的状况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不适应的。昨天我在报告中特别讲到,民事申诉信访,2012年以来大幅度上升,每年都在上升,超过了刑事申诉信访。如果还要重刑轻民,不符合实际了。“以人民为中心”就要体现落实全面监督的要求,就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同时,转观念,要把我自己摆进去,把检察机关摆进去。主动接受监督,领导层面没有问题,工作层面可能就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协调问题。我们就提出要敢于监督,要善于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不要以零和博弈作为结果,而要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把共同的法治事业落实到位,让人民高兴。人民高兴了,无论是被监督的机关还是监督的机关,当然都高兴。这样的理念,我们叫做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我们现在特别强调要用这样的工作去满足新时代人民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有了极大提升后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等新的更高需求。

       第二,抓办案。履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关键是办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过,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没有案件,再怎么强调监督,制定再多的规定,老百姓感受不到,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力度。因此,我们在工作中特别强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无法落地。为什么要抓办案?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对确有错误的或者可能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如果采取抗诉的措施,是上级检察院抗下级法院。现在的局面是,最高检察院的案件推不开门,大量的积压,省一级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案件也是推不开门,自己办案还不能及时有效办结,对下的指导就更不力。

        因此,我们特别强调要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要充实民事检察人员。我们自己的力量不足,就要借助外脑,就是我们汇报的,要借助智慧,用外力来帮助我们审查专业性很强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同时,也是对可能的乱监督有一个外部的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努力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更实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第三,重效果。衡量我们监督工作的成效如何,还不是抗诉了多少,抗诉的成功率有多少,提出检察建议有多少,被采纳了多少,关键是人民群众的感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们特别强调抗诉案件不在数量,应该有观念上的转变,就是质量,就是能不能通过典型案件、倾向性的问题、某一类案件的问题,抓住、抓准、抓出成效,自然的就会影响一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借助外脑讨论了一个期货公司被诉不能还钱的案件。一个人两次向期货共投入400万,是借款还是投资?如果是借款,期货公司亏了,你得还钱。如果是投资,投资有风险,人家血本无归,你也就拿不回来。法院判了以后当事人不服,申诉到法院,仍然是维持,申诉到检察院。我们请来专家学者帮我们论证。两种意见,本身这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倾向于哪一方面。有的说当事人应该承担责任。为了发财就是不能亏,给点教训。有的就讲期货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你是强势,你没有讲清楚。在这个案件上是一个理念、是一个指引,应该作为一个判例,在现阶段让期货公司承担更重的责任。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明你没有讲清楚。没有讲清楚,你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可以录像、可以录音,拿出证据来,老百姓就能够信服,也是在现阶段为当事人能够安全的投资理财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这就是我们在工作当中特别讲到的,不在数量,重在质量,重在对社会的引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

         最后,强队伍。没有专业能力,没有专业素养办不好司法案件,更加办不好监督案件。能力的提升是我们的一个短板,也是以问题为导向,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一个“检答网”,内部进行培训,有问题直接在网上提,最高检、省级检负责回答。同时,我们特别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检察官同样存在被围猎的问题,也同样存在选择性办案的问题,虽然不是那么突出,但是有一件都嫌多。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特别在这几个方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高期盼。




  六、提问:如何强化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对于虚假诉讼,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在虚假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唱双簧”,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以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方式来骗取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打假官司的既有老赖也有骗子,有的人利用虚假诉讼实现自己谋夺、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目的,有的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等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以这种所谓的合法的形式,让权利人哑巴吃黄连。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回答,对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督的力度?

       张军:这是一个全社会都高度关注的问题。虚假诉讼既损害相关涉案人甚至有些不是涉案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司法的权威,破坏了我们的司法秩序,危害非常大。从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情况看,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一个重灾区,就是普通的当事人之间,因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相关的领域加强了管理,比如房屋买卖、车辆购买落户受限制的,就出现了通过虚假诉讼,以法院的裁判“以房抵债”、“以车抵债”,就可以落户了,这一类的虚假诉讼比较集中。再有就是志刚委员讲到的,涉及到离婚等领域,保险理赔更是一个重灾区。我们准备从几方面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会同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来治理这不该有的社会现象。

      第一,强化虚假诉讼线索发现。假官司,能把司法机关都骗了,这个线索也确实很难发现,但是只要是假的就有蛛丝马迹。我们在报告中提到通过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的案件,不到一年时间里,一个县法院办理100多起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调解案件,显然不正常,检察机关收到举报,那就应该去过问,商法院,为什么会这样?了解了解。这样的线索发现,只要用心,是能够做到的。

       第二,通过办案,我们总结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规律,努力做到魔高九尺、道高一丈。虚假诉讼总有一些异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比如多数是在当事人亲属、朋友、同学当中发生,因为这是有风险的,没有特定关系怎么能达成攻守同盟。二是原被告配合默契,对另一方诉请事实和理由很容易认同,达成协议,调解结案,损害的是第三方、集体甚至是国家的利益。这类案件调解起来异常的顺利,很快就能结案,办一个结一个,效率高。而这类案件又往往无辜受到牵连的案外人反映强烈。对于这样的申诉,我们就应该去过问,有的时候我们在这些方面不够敏感。我刚到高检工作,就看到一个下级检察机关以纠正了虚假诉讼作为成绩报上来的一个信息,这个虚假诉讼发现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以调解结案。我就觉得不正常。虚假诉讼构不构成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你得作出判决,怎么能运用调解去解决虚假诉讼的问题呢?提出来请下级检察机关把问题搞清楚再向我们作出报告,要严肃、要敏感,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

       第三,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协会的协作配合。高检院正在加强与银保监会的反欺诈部门沟通,共同对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问题做专题调研,要作出规范。我们本周请了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同志给我们作防范金融风险的报告,他特别讲到了当前的假破产、假改制、假重组,逃废银行债务案件高发、集中多发,直接促成银行资产几千万、几亿、十几亿被逃废掉,是一个重大的金融风险的隐患。在这个领域,诉讼打假就是重中之重,应该提升各级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的重视程度。

        第四,要加强案例指导。今年6月份,我们在河南新乡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的现场会,重点就是抓这个问题,为“三大攻坚战”做一些监督方面的实际事情。会后,我们征集了各地近年来办理的130多件虚假诉讼监督的典型案例,正在进行梳理,编辑以后我们要分几批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全国。这项工作需要我们各个方面高度重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把这个责任要承担起来。刚才志刚委员谈到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中介、律师、仲裁、公正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我们也和司法部就这个问题进行过沟通,加大在这个领域的虚假诉讼的防范惩治。仲裁、公正是有收费的,案件简单,一做了结,责任就到了法院,一些不良的公证人员、仲裁人员有寻租的空间。有的一个机构一段时间内有几十件类似的案件出来,比如上海的老人到内蒙古去公证房产,然后再回到当地法院去执行,异常。去年我在司法部就提出来,如果公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公证应该给以赔偿,这样就会对这类案件的高发起到直接的遏制作用。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询问会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各个方面会采取进一步有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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