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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疾病”法官作出的“无罪判决”,一场漏洞百出的法律错误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4


昨天,一篇新京报的《男子申诉14年获“假”无罪判决?法院:法官有精神病 》在法律圈引发震惊和热议,影响力不亚于盐城化工企业爆炸,给出的法官患有精神病的处理结果也让不少人难以接受。


首先根据新闻报道,将事件捋一捋:


1983年,浑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志发无期徒刑。黄志发上诉,1984年,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0年,服刑18年后刑满释放的黄志发开始走上了出狱后无罪申诉之路,不断到各级部门上访。


2013年,黄志发的信访案件交给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世奇(化名)法官处理。


2014年,张世奇在信访人员接待室里,将一份“无罪判决”(其实是标注案号为(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的裁定书)交给黄志发,并当面宣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


之后,黄志发找张世奇主张国家赔偿问题,双方商定了16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后来分文没付。


2016年初,黄志发再找张世奇,已经联系不上。2016年1月7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黄志发,张世奇患有精神病,所做的一切司法文书无效,法院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带张世奇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了病情,依法撤案。


为弥补黄志发,法院提出给予其3万元的司法救助,同时为他办理低保户。目前,法院已将张世奇调离审判岗位。由原先的助理审理员降为普通科员。



归纳一下,一名要求改判无罪的上访人,多年信访后的某天,法官收了其诉讼材料后,过了几天,在信访室宣读了一份裁定书,宣告其无罪。这改判经过是不是视同儿戏?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涉法上访引发的司法信访纠纷,事情进展到如今,早已经跟黄志发原来的诈骗罪申诉无关了,成了黄志佳与法院之间关于该份“无罪判决”效力认定的法律之争、责任追究之争。


类似的剧情参见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剧中李雪莲因不服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上访申诉,一次次的罢诉息访考核要求下的信访接待后,最后闹成了村妇状告省市县三级政府及法院院长。




网上有位政法大学副教授评议该案时提出,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的印章,就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认定推翻,即便是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也不影响它的既判力。所以上级法院或本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


只要盖有法院印章的文书就一定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何在?笔者认为,该教授的观点是在误导民众,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白山市中级作为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明事实,用二审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用裁定书改判无罪,法律上讲不通。




根据报道及文中的照片,所谓黄志发手里的“无罪判决”,仅有一页纸刑事裁定书,内容是裁定改判其无罪。这份“裁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如此重大改判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法律文书上没有列出原审情况、证据分析、查明事实,更没有列出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名字、公诉机关名字。这根本就不是一份合规合法的法律文书,即使上面盖的法院印章,因其形成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缺少法定必要件,也就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专家建议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这份“无罪裁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会进入法院再审程序。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为上面盖了法院印章就要再审,法律上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



法律上的诉讼再审途径走不通,并不排除其他途径解决诈骗罪案外的“无罪裁定”纠纷,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司法责任及赔偿责任。


法官制造假文书,已经不是首例了。2018年12月4日,《潇湘晨报》报道,中共株洲市荷塘区纪委对荷塘区人民法院6名有关执行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为提高辖区法院年度结案率考核排名,2014年至2016年期间,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局长文某要求执行工作人员把“部分标的执行到位或有不动产已拍卖成交”的执行案件先按“执行完毕”上报数据,后期再完善案件材料。执行工作人员在上报执行完毕数据后、处置具体案件过程中,伪造和解协议、送达回证、钱款收据等法律文书,将这些案卷整卷归档。”



2018年7月14日,澎湃新闻报道,陕西定边法院案号2013年、2014年、2016年的三起执行案件,执行法官“立案程序违法、案卷弄虚作假、执行程序违法、结案方式违法”而被诫勉谈话。涉事执行法官向澎湃新闻直言,“上面对执行结案率有要求”,涉事法院则答复,“从2006年起,上级法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率为95%,2012年起,要求执结率为100%。


回过头想一想,在这场毁损司法公信力的“无罪裁定书”背后,张世奇作为一名法官,难道不知道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终究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是什么让年仅三十多岁的法官敢闹如此大的职业风险出具?又是什么让一份漏洞百出的“法律文书”居然盖上了法院的印章?一个精神病鉴定后的无法律责任能力,就能解释“法律文书”出炉经过,摆脱责任承担?


民众已经习惯于以法院印章指代法律文书,闹出盖有法院印章的虚假文书事件,不得不让人难以置信,更有法院解释是法官患有精神病才制造了这样的“法律文书”,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如何来修复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恐怕,这才是法律界人士乃至社会民众关心这个新闻的关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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