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院案例:推超市购物车乘坐自动扶梯摔倒受伤,怎么如何划分

烟语法明
2024-09-05

在各大商场等公共场所中,自动扶梯随处可见。但是,这些自动扶梯给人们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不少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基本案情
胡某来到某超市广场购物,携带购物车乘坐自动扶梯,在出扶梯时,购物车后轮受阻未能成功推离扶梯。因购物车挡在前方,胡某在运行的扶梯上站立不稳失去平衡而摔倒。
胡某摔倒后,某购物广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按制动按钮,而是急忙将购物车移开,伸手搀扶胡某站立起来。
事发后,胡某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此次住院共计43天,经郴州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各55天。
之后,胡某与某购物广场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购物广场赔偿胡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1595.32元。
某购物广场辩称其已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不应对胡某承担责任,且胡某在电梯上摔倒受伤,完全是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应由胡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被告之一的某保险公司也辩称某购物广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故发生过程的视频资料来看,由于扶梯传送带与地面衔接处不够平顺,使胡某推着的购物车后轮受到的阻力较大,未能成功推离扶梯,是胡某摔倒的原因,当然也与胡某未能较好控制购物车及未手握扶梯扶手有关,因此胡某对自身摔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于某购物广场而言,面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购物广场在扶梯出入口处张贴了乘坐扶梯的温馨提示及安装了正确使用自动扶梯的警示牌,但没有配备语音提示,未尽到全覆盖提示义务。并且在胡某摔倒后,某购物广场的工作人员并未紧急制动扶梯,而是去扶胡某,属临危操作不当,对导致胡某摔伤损害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因此,某购物广场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认定,胡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5829.09元。综合考虑胡某、某购物广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胡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某购物广场承担60%的责任。因某购物广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购物广场不服,提出上诉。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乘坐自动扶梯时,遇到或发现紧急情况,比如缝隙卡人、人员摔倒等,应就近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如果本人离紧急按钮较远,可呼叫紧急按钮附近的人按下按钮。扶梯上的其余的人也应保持冷静、紧握扶手。养成良好的乘坐扶梯习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作者:刘彦希,转自:湖南高院

  往期文章:草台班子?流浪猫案的原一审,一群法律人办出来的错案,怎么处理


  往期文章:县委书记被举报性侵女下属案,令人细思极恐的几个细节


  往期文章:检察系统改革了检察官助理制度,法院会跟上吗?


  往期文章:争辩法律规定几个小时,成功把法官激怒了...只有法律人才能吃到的保真瓜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烟语法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