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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未拴绳大型犬“无接触式”伤人,养犬人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作者:何菲 ,转自:湖南高院)
犬只“无接触式”伤人,养犬人需担责
杨某与王某系住同一小区的邻居。2023年4月8日下午,杨某牵引小型泰迪犬外出遛弯,在小区平层电梯口等电梯时,王某牵着其饲养的一只没有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乘坐大门电梯上四楼到小区平层欲回家。电梯门打开时,杨某牵引的泰迪犬吠叫了几声,导致王某牵引的贵宾犬受惊,扑向泰迪犬方向。杨某因害怕自身受伤,也为避免两犬只发生撕咬,倒退牵拽泰迪犬,其间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
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犬只,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危险,不同体型的犬只,其危险程度亦有所不同。一般大型犬只的危险程度更高,通常他人也更为惧怕。
本案中,杨某受伤系基于其对王某牵引的巨型贵宾犬的恐惧进而倒退躲避所致,其损害与王某饲养的犬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不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只需要满足三要件: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损害后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条同时规定了抗辩事由,即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由于杨某未妥善管理其犬只,且在后退过程中速度过快,未注意自身安全,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适当减轻王某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狗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饲养的宠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宠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规范并约束犬只,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养犬遛狗。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才能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案例来源:第1眼新闻、光明网、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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