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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奉孝:梦断未名湖③宣判

陈奉孝 私人史
2024-08-03

〇 守护民间记忆
梦断未名湖

宣判

© 陈奉孝/文

1

  4月底结的案,结案后不到一星期就押送到了自新路北京监狱看守所K字楼,等待判决。所谓K字楼,据说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志,如果遇到战争,在飞机轰炸时,看到K字形状的楼就知道是关押犯人的地方,飞机就不轰炸,这跟医院的红十字标志差不多。在这里犯人从事粘纸盒、纳鞋底、折书页等劳动,伙食跟草岚子看守所一样,上午两个小窝窝头,下午两个小窝窝头。不过有一点比较好,犯人有钱的话可以登记买东西(犯人的钱、贵重物品如手表之类,统统由管理员统一保管,不允许犯人带在身上,防止逃跑时作为路费)。我还有一块多钱,就买了一瓶酱油和几块腐乳。在这里一共呆了十几天,在这期间,我亲眼见到有些犯人不服判决上诉,结果都被加了刑。
  大约在我到K字楼七、八天后,管理员叫我的名字,我应声出来,他领我下楼到院子里,一辆囚车早停在那里,他这才告诉我是去法院接起诉书。我一上车发现张元勋、贺永增、赵清、林树国、谭金水都在上面,这时我才明白所谓的“反革命小集团”的成员就是指的这六个人。管理员不许我们说话。到了法院不久即开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员向我们宣读了起诉书。
  听了检察员宣读的起诉书,我思想压力很大。因为已经认定了我们的目的是“企图颠覆我人民民主政权”,而且我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首犯。回去后我又仔细地看了起诉书,就起诉书的内容来说,跟我在草岚子看守所预审时交待的主要内容差不多,根据当时我国的宪法来衡量,这些根本构不成犯罪,而且内容十分混乱,究竟谁算是“反革命集团”的成员你都说不清楚。譬如说,起诉书的前面说顾文选是“反革命集团”的成员,后面又变成了张元勋;还说我介绍张元勋和李亚白参加了以我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但后来判刑时又把李亚白的名字去掉了,这真让人有点莫名其妙。有些内容是任意捏造的。譬如说谭金水和刘奇弟“研究打入兵工厂,企图夺取武装……”,这是他们两人的问题,怎么拿到这个“集团”里来起诉呢?再说,如果真有这么回事,那可是不得了的问题。“企图夺取武装”非杀头不可!而最后判刑时,谭金水却是教育释放,要知道,判刑时我们既没有要什么律师,也没有为自己辩护。不错,谭金水是坦白检举“有功”,但如果他真的和刘奇弟研究过什么“打入兵工厂,夺取武装”的话,他们二人恐怕都要被枪毙,政府再宽大,也不会将谭金水教育释放!
  在我拿到起诉书后的两三天,《人民日报》连续刊登了对当时全国两个典型案件的处理报道,看守所的广播喇叭也大声广播了处理情况(目的是为了给犯人施加压力)。一件是武汉市汉阳中学的校长王建国、教导主任杨焕尧因带领学生上街游行并冲击县委、县政府,结果被枪毙了,还有一名学生被判15年。另一件是北京医学院的一名学生因被开除学籍对北医的党委书记曲正不满,自制了一枚土炸弹,企图炸死曲正。可曲正没炸着(当晚曲正没在宿舍里),他却被枪毙了。同时《人民日报》还登了“匈牙利事件”的“罪魁祸首”,当时的匈牙利总理纳吉也被处死的消息。
  结合国内外这些典型案件的处理,特别是汉阳中学案件的处理,我分析北大当时在整风期间“向党进攻”是打了头阵的,而“百花学社”又是被毛泽东点了名的,现在既然被定为“反革命集团”,处理肯定轻不了,我又被认定为“首犯”,弄不好会被判死刑,我的心情非常沉重。我考虑最多的是我的父亲和比我大五岁的姐姐。我从小没有了母亲,兄弟姐妹五人我最小,母亲去世时我父亲才50几岁,为了我他没有再娶。我在中学读书时不仅是全校的学习尖子,也是整个潍坊市的学习尖子,这一点当年的同学和仍健在的老师都知道。在我考上大学之前,我住的老家潍坊市撞钟院前街没有一个大学生,而我却考上了名牌大学北大,父亲对我的期望是很大的,亲友和街坊邻居都对我另眼看待。现在我成了“反革命”,不久有可能被枪毙,我怕父亲他老人家受不了这样的打击。我姐姐也是一样,母亲死后,姐姐像母亲一样照顾我长大,为了能让我继续读书,她提前参加了工作,他们为我的付出,我是无法报答的,我思想非常苦闷。我写了好几封信,但因为还没有判刑,不知道结果,也不敢发出。

2

  宣判的那一天终于到了。临走前我把剩下的几块腐乳都吃了,因为我估计我可能回不来了。当时的情况是,一个犯人一旦被判了死刑,立刻就给砸上脚镣,戴上手铐,回来关进像棺材一样的死刑号里,等待召开公判大会,通过镇压敌人教育群众。但是到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在一间小屋子里关了两、三个小时才被叫出去宣判,这两三个小时简直把我渴坏了。为什么等这么长的时间呢?因为58年抓起来的人太多了,宣判也要排号。
  宣判是在一间地下室进行的,除了检察院的公诉人和法官外,还有《北京日报》的一名记者,此外再没有别人,记者还给我们照了相。判决书的内容与起诉书的内容几乎一字不差,宣判的结果是首犯陈奉孝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5年,主犯张元勋判刑8年,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3年,贺永增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2年,赵清、林树国各判处4年,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2年,谭金水因能主动坦白交待并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教育释放。
  大多数人恐怕不知道“教育释放”是什么意思,它跟“无罪释放”有什么区别,实际上区别大得很。所谓“教育释放”,就是说你仍然有罪,不过罪行较轻并有检举立功表现因而从轻处理罢了,这大概就是所谓的“坦白从宽”吧。“无罪释放”那是司法机关承认抓错了人才放的。放了以后要到本人所在单位恢复名誉并恢复原工作,没有工作的要给予适当的安置。可是在那个年代根本就没有“无罪释放”这回事。公安局明明知道抓错了人,可总要千方百计找你点小毛病,实在找不着,还会说你态度不好。请想想看,一个人明明知道自己被抓错了,他态度能好吗?最后放你时还要教训你一顿,这就是所谓“有错抓,没有错放”,“抓不着胡子揪眉毛”。
  宣判完了还问我们上不上诉,我们六人都回答说不上诉。也许有人要问,你既然不承认自己有罪,判你15年的重刑,你怎么不上诉呢?要知道,正像我前面说过的,在58年,上诉是毫无意义的,上诉的结果只能加刑,不能减刑。上诉不是自讨苦吃吗?
  宣判后我有两种突出的感觉。第一是“高兴”,甚至是有点“喜出望外”,因为临去前我估计有可能被判死刑,但实际只判了15年。当时我想,我虽不能像旧小说里所描写的,有些绿林人物临死前说的豪言壮语“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但我毕竟只有22岁,15年后出来不过37岁,还是正当年,还能有所作为。
  后来的劳改生涯彻底粉碎了我的幻想,事实上如果不是粉碎“四人帮”后,对当年的右派实行了摘帽、改正、平反的政策,我是一辈子也出不了劳改队的。那么是什么原因我(应该说是我们)能受此“宽大处理”呢?后来我琢磨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恐怕是得益于毛泽东定下的对右派“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政策。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因为“百花学社”是有了一定名气的,被毛泽东亲自点了名,不仅中国的报纸登过,香港、台湾和外国的报纸都登过。当时处理政治案件一贯遵循这样一条原则:越是出了名的处理得越轻。劳改当中我就遇到过不少右派学生,要论他们的“罪行”,比我的“罪行”要轻得多,但判刑都比我重。
  我的第二个感觉是吃惊和气愤。到今天我才知道,原来是谭金水把我们出卖了!这真出乎我的意料之外。怪不得在草岚子看守所预审时,有些问题我不想谈,可审讯员却一再提醒我。原来早就有人作了交待和检举揭发。起初我还怀疑是×××,原来是谭金水!这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要论“罪行”,谭金水并不比我轻,因为他也跟我一样,当年主要是在北大各系的右派之间搞串联,搞“组织活动”,而且是最积极的一个。我虽然是“百花学社”的“秘书长”,但许多主意都是他出的,结果他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却把我们都出卖了。我能不恨他吗?由此我联想到报纸上登的那些社会上的大右派纷纷在报纸上作检讨并揭发别人情景,我想,中国的知识分子多半都是“软骨头”,是不可靠的。在预审期间我还尽量为谭金水和贺永增等人开脱,想不到他谭金水却出卖了大家,我还被蒙在鼓里!气愤之后我感到灰心。
  当然,我现在早已经想开了,平反后,凡是问起过我的遭遇的同学和朋友,我都对他们说过:“对于过去,我谁也不恨,包括在劳改队里给我上刑、往死里整我的人,我也不恨。恨他们又有什么意义呢?那是一个时代的错误,纠缠个人恩怨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以上这段话不少人都可以为我作证。至于谭金水,今天我更没有必要恨他,为当年的事耿耿于怀。我想当年他也是出于不得已,“蝼蚁尚且贪生,为人岂不惜命”。从判刑到现在,我再也没有见到过他,包括79年到北大落实政策和北大的百年校庆,我都没有见到过他,说实在话,我倒真想见见他。如果他现在不愿见我,心中还有某些内疚的话,我倒想劝他把过去的事忘掉,因为我们毕竟还是北大的同学,而且还曾经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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