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治在地·壹周壹评】VOL.98避实就虚:小谈容错免责机制

2017-03-01 阮汨君 法治在地

【法治在地】

浙江大学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公众号

围绕中国的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相互关联这一主题,以观察、分析、研究、比较、评估中国地方与基层依法治理水平和能力为抓手,推动中国地方法治发展。


周壹

2017年3月1日

VOL.98



图片来自互联网

近日,河北石家庄市委出台《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试图建立容错机制,意在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改革积极性。事实上,石家庄在建立容错机制的探索之路上已经算是较为“落后”的了,自2008年起,各省市已经陆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从各地出台的文件名称来看,激励、鼓励、担当、保护、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等成为出现的高频词,媒体报道也是一致好评。这一机制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容错机制的出现背景在于,随着全新的舆论环境和群众需求的不断变化,干部被推到了“聚光灯和放大镜”下,在此种压力下,一些干部因为害怕出错而产生了懒政、怠政现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成为了大部分干部的座右铭。究其原因,干部害怕出错的根本原因在于干部不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不清楚自己的职权范围,自然不敢轻举妄动。而容错机制的出现似乎直接跳过了这最为关键的一步,试图通过以“试错”的方式给干部们发一张有条件的“免死金牌”。但什么情况是可容错的,什么情况是不可以容错的,标准如何界定,似乎又回归到了职权范围这个问题上来。因此,根本问题不解决的话,容错机制的存在也只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干部仍然不敢作为;二是为一些干部逃避责任提供了“保护伞”。

其次,须知,地方是实现法制的最活跃的场域,因此在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定时,都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然而,从已有的各地关于建立容错机制的文件内容看来,并无太多的差异,从内容也无法判断出当地的实际情况如何。值得一提的是去年7月出台的《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容错条件的规定更为具体,有十一项。而最近才出台容错办法的石家庄市并无任何明显的创新,几乎是其他省市的中规中矩版本。唯一较为明显的差异则在于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态度,例如长春市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是零容忍的,石家庄则和大多省市一样可以申请容错纠错,而甘肃兰州市则认为如果是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问题上再次出现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重影响的,则不能够免责。

再次,从各地出台的办法内容来看,其实操性也是值得商榷的一来是需要决定谁来扮演“判官”的角色?即谁来决定干部是否有责任,以浙江省各地建立的机制为例,“判官”的角色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来扮演,但纪检监察机关由谁来监督,容错机制中并未提及。二来是内容的实操性,例如,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中认定了四种行为将被问责,五种行为将被免责,但多是诸如“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般模糊的描述,倘若付诸实践,要做的仍然是界定何为“法定权限”,“职权范围”究竟为何?实践更是证明,这并非笔者的猜测与臆想,早在2014年4月,温州市就在全省地级市首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去试、放手去干。然而两年时间过去,温州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没有收到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其原因无外乎于前面提到的两点,现行申请容错免责的条件“不能跟下面的实际情形一一对应”,或是一些干部认为这一机制欠缺操作性。

综上所述,容错机制作为一项调动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的机制,其理念是很好的,但现在看来,其实现仍然绕不开明晰职权范围这一关键问题,此外,还需结合各地实际,而不是照搬照套。

   文/阮汨君



编辑: 赵义申

近期回顾

【法治在地·壹周看点】VOL.101地方创新容错机制……

【法治在地·壹周壹评】VOL.97问责到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

【法治在地·前沿阵地】VOL.16中国地方司法权的内在逻辑;“土地财政”中的地方政府权力运作机制研究…


 欢迎关注法治在地,获取更多地方法治资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