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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强监管时代,基金经理“公奔私”还香吗?

金融小伙伴 金融小伙伴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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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篇文章的正文:
昨天写了私募《条例》发布之后,对小私募机构的影响,以及现在小私募还值不值去?

这次私募的强监管,除了对私募机构带来影响之外。

对于基金经理的影响也很大,在《条例》里有不少条规则是来监管基金经理,奔私一直以来是公募基金经理的跳槽发展的方向。

以前,私募业务限制相对较少,监管较为宽松,基金经理在私募行业可以更加灵活地操作,也能相对轻松地获得较高的收益。

因此,奔私一度成为公募基金经理跳槽发展的首选方向。

然而,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条例》的颁布对私募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其中也包含了对基金经理的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行业将面临更加规范化和严密的监督管理,奔私的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变化。

因此,现在奔私是否还是最好的发展方向需要进行深思熟虑。奔私不再像以前那样轻松和自由,而是需要面对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和监管压力。


一、一直以来,基金经理公奔私是高潮

1、每年都有公奔私热潮

基金经理的“公奔私”现象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每年都会出现一波基金经理离职的热潮,而这一现象与市场的表现密切相关。

在基金行业发展蓬勃的时期,基金经理成为了备受瞩目的明星,其表现和业绩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因此,当一位明星基金经理选择离开公募基金公司并进入私募行业时,往往会引起空前的关注和讨论。

每一轮牛市之后,市场的赚钱效应都会催生新一轮的“公奔私”浪潮。

有数据表示,2015年,市场遭遇极端行情,同期有279位基金经理离职;2016年至2019年,同期离任的基金经理人数分别为137人、146人、159人、206人;2020年,基金经理变更异常频繁,同期有227位基金经理离职;2021年有325位基金经理离职。

2022年也是基金经理“公奔私”的一个小高潮,年内已有200多位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包括多位此前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元的公募基金经理,这其中就有不少经理离职后选择加盟私募机构或自立门户创办私募机构。

对于公募基金经理来说,一轮大牛市的经历往往是选择“公奔私”的好时机。

一方面,他们通过市场的上涨积累了优秀的历史业绩,也建立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在赚钱行情之后,他们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了更多的诉求和期望。

2、基金经理公奔私主要缘由

基金经理的离职,无外乎两种原因:一是由于打理的基金业绩不好,遭末尾淘汰或调岗。

二是打理的基金业绩好,主动跳槽到规模更大的公募基金公司或者选择去私募机构,也就是“奔私”,尤其是明星基金经理。

这几年基金经理离职比较多,主要原因还是市场波动比较大,赚钱效应较差,不少基金出现了亏损。

基金行业的龙头效应很显著,中小公募基金公司是基金经理流失的重灾区,如果跳槽去更大的公募平台也意味着更多的资源和机会,有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和更高的薪酬待遇。

不过,“公奔私”现象今年大幅减少。今年也存在这个现象,但是没有去年那么多。主要是低迷的行情降低了私募基金的吸引力。

特别是在2022年6月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它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公募基金经理离职跳槽公募“公奔公”是6个月静默期,到私募“公奔私”则要延长至一年。

股市的波动很难预测,没有人能够保证离职时正值牛市,再次入职时市场状况依然如故。市场经济的不景气和持续时间较长的行情低迷也增加了跳槽的成本。

随着《条例》的发布,监管环境将进一步影响基金经理的“奔私”趋势。

基金经理在决定是否跳槽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个人职业发展和监管政策等多个因素,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基金行业,公募私募统一监管

私募基金行业一直以来都享受着相对较轻松的监管环境,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门槛较高,投资者需要有较高的起投金额才能参与。

同时,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对持仓、投资标的、投资组合等信息并没有明确的披露要求,因此保密性更强。

然而,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基金经理的限制也明显增加。

然而,随着私募行业的严格监管,《条例》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是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无牌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人数、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从业人员涉嫌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泄露内幕信息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条例》的内容来看,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对基金经理的监管也更加严格。过去轻松赚钱的模式已经不复存在。

第六章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理解有两大特点:首先是大幅度提高处罚力度。其次,增加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条例》作为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其首要功能不在于对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环节做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前述功能主要将靠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监管规则实现。


三、私募强监管时代,基金经理“公奔私”还香吗?

在过去的时间里,基金经理的“公奔私”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许多基金经理都看中私募行业的高回报和灵活性,选择离开公募基金,投身私募领域。

然而,随着私募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现在的“公奔私”并不再是那么吸引人的发展方向。

有的人想的是,只不过是罚钱嘛,有一条更严格不知道有没有看到。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情节严重的禁入市场,也就是被基金行业拉入黑名单了,之后再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这才是最严重的地方。

随着监管规则的逐渐明细化,私募基金行业的操作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一些基金经理可能会根据个人的猜测和揣度来应对审核人员的要求,而现在他们必须更加谨慎地遵守规定,以确保合规操作。

过去那种赚钱相对容易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投资者对于投入资金、投资期限以及预期收益的关注逐渐转变为对风险的认知和识别。

募资一直以来都是私募基金的短板。高净值投资者数量有限,如果一个私募基金增加了规模,其他基金将会减少。而在当前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高净值投资者更倾向于与知名金融机构合作。

相比之下,那些规模庞大、具备渠道优势的私募基金有着自己的竞争优势,可以持续发展。然而,广大的小型私募基金将面临规模不断收缩的局面。

但是也不是说私募行业的监管加强就完全没有机会了,私募基金行业在整体发展和市场竞争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对于具备丰富经验和实力的基金经理来说,大私募的机会依然还是可以选择的。

他们可能通过在私募行业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创造出更好的业绩和回报。

尽管仍然存在一些机遇。因此,对于基金经理而言,决定奔私与否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除了个人的发展意愿和能力外,还需要对私募行业的监管环境、合规要求和市场前景进行全面的评估。

在私募行业强监管时代,基金经理需要更加审慎地权衡利弊,确保自身的发展与行业的规范化要求相适应,才能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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